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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http://www.hnfczl.cn   2006-12-12 10:10:27   来源:  镇江房产网
12月8日省政府同意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并宣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个新规主要是为遏制江苏房屋租赁市场的炒房现象,规范江苏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扬州国瑞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赵瑞辉说,“新规主要强调了两方面,一个是如实申报的征收税率,另一个是不如实申报将按建筑面积课税。”
  
   出租房屋收入综合税率5%
   新规首次明确个人出租房的综合征收率,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以租金收入和综合征收率5%计算征收。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出租人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税。如某人每月如实申报出租金收入1000元,其应纳税额就是:1000(租金收入)×5%(综合征收率)=50元。
  
     虚假申报者以建筑面积核税
     新规明确规定3种情形视为不如实申报,地税机关可按建筑面积核定其应纳税额。这3种情形为: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被责令限期申报仍逾期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如实申报者,将会被按建筑面积实行“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其标准由各地地税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对出租房屋分地段、分房屋结构及用途核定的租金标准参考价来计算,而且还要适时调整。如某人在文昌阁附近有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又不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月租金收入,而该地段同类房屋目前平均月租金是2000元,那么地税部门对“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计算办法是:2000(元)÷100(平方米)×5%(综合征收率)=1,那么其每月应纳税额应该是:100(出租房建筑面积)×1(每平方米核定税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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