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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新政给老房办房产证 针对国有土地上的9类老房

http://www.hnfczl.cn   2009-10-31   来源:  河南房产租赁网
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给房子办房产证的市民要注意了,郑州市出台新政策,为9类老房子办“户口”,即日起大家就可以申请办证。

    昨天上午,在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上,由郑州市房管局起草、郑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公开露面儿。

    根据《补充意见》,疑难房屋办证的截止时间将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市民申请办证房屋的界定时间也将放宽至2004年4月1日前。

【背景】

郑州有3万套老房是“黑户”

    2006年,郑州市政府下发《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及其细则,对2001年8月15日之前国有土地上建成、产权无争议的房屋办理房产证。

    统计数字显示,当时郑州市这样的“老大难”房子有5万余套。经过3年多的努力,目前,已有2.4万套老房子办理了房产证,但还有近3万套老房子没办,主要原因是这些“老大难”房子的实际情况很复杂,与《意见》及其细则中规定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作人员无法受理为其办证。

    针对《意见》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后,郑州市政府此次出台了《补充意见》,继续推进老房子办证工作。

【新政】

房子界定时间延长3年

    近3万套老房子不合规定无法办证,界定时间上的限制是一个主要原因。

    根据2006年出台的《意见》,对2001年8月15日之前国有土地上建成、产权无争议的房屋给予办理房产证。但在2001年至2004年间,郑州市房地产业发展较快,而且《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也是自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阶段的房地产市场还不是很规范,存在不少问题。

    郑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李武建表示,考虑到这方面的原因,《补充意见》将老房子的界定时间延长了近3年,从2001年8月15日延长至2004年4月1日,使之与《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衔接,以便让更多市民免受“办证难”困扰。

办理时间也延长3年

    按照原定计划,到今年年底,郑州市要解决历史遗留的5万余套老房办证问题。这一时间还有两个月就到了,但仍有一半老房子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针对该情况,此次出台的《补充意见》,将原来规定的受理时间也相应延长了3年,即从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希望能彻底解决市民5万余套老房子的“办证难”问题。同时,2006年出台的《意见》中,处理老房办证问题的相关规定仍然有效,没来得及为老房办证的市民,仍然可依据《意见》办理房产证。

部门联手为老房办证

    郑州市政府还专门组成了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让土地、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联手解决老房办证问题。

    在处理历史遗留办证问题过程中发现的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和违规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查处。特殊问题由各相关部门共同会审。同时,为方便市民为老房办证,郑州市政府还将采取集中联合办公的方式,各相关单位在郑州市房管局分别设立服务窗口。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条件的家庭,务必在2012年6月30日前,持规定的相关资料提出申请。房产证办理后,申请人还要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类老房 这样办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拆迁安置方式获得房屋,在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策: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拆迁安置等途径获得房屋,已经办理了房产证,但由于原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及时为购房或被安置单位分割办理国有土地证,单位现在又将房屋出售给个人,办理房产证要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料:

    1.房屋产权单位的房产证;

    2.属于单位依法购买取得的商品房,需提供原购房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属于单位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提供拆迁安置时政府有关批文文件、核准材料、补偿明细表等证明材料;

    3.购房人的购房协议、交款凭证。

    单位团购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后来又将房屋出售给个人,现在单位又不存在了。

    对策:根据单位原购房合同或原购房相关材料,以及现购房人的购房协议、交款凭证,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

    个人购买联建的商品住宅,因联建协议分成界定位置不清未办理房产证。

    对策:若联建各单位或企业还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出房屋分成定位表。郑州市房管局依据房屋分成定位表、购房人的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和公告,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若联建各方中有一方以上不存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不存在证明、购房人的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和公告,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

    国有企业出售房屋审批问题。

    对策:国有企业已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现在要求办理的,凭企业原主管单位同意房屋转让的批文和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

    当时国有企业未按房屋转让相关规定报批的,凭现企业监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意房屋过户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确认问题。

    对策:对依法取得商品房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1.对2001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屋,没有进行违法建设处罚的,要先由规划部门进行违法建设处罚。已由规划部门处罚的,郑州市房管局凭规划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为申请人办理房产证。

    2.对2001年8月15日至2004年4月1日之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房屋,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凭新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郑州市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不存在,购房人未交清房款的。

    对策: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清购房款或因开发商原因而无法交齐尾款的,由购房人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尾款公证,然后凭提存公证书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郑州市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因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影响购房者办证。

    对策: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证。郑州市房管局凭工商部门的吊销或许可证明、公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售房资料、购房人的购房资料等,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

    未办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手续的。

    对策:对于已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但未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监测报告报郑州市建委备案,然后凭郑州市建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到郑州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证。

    原购房合同上房屋坐落、地址不清或与实际不符影响办证。

    对策:已具备发放房产证条件的所售房屋,因原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坐落、地址不清或与民政、公安部门确定的实际地址、坐落不符,由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给予认定,并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再行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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