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谁所有 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冲突南京第一案
丈夫出轨致离婚 女方有望得一半房产
因丈夫高先生两次出轨,妻子朱女士委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8月8日,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主审法官认为,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婚房。该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买的二手房,但因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没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此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高先生的父亲称买房时没特别指明送给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朱女士已看到分得一半房产的希望。
司法解释(三)出台 一半房产“改了姓”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再考虑一下。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高先生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朱女士道歉。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实行。
随即高先生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变,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完全相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磊表示,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即便高先生父亲出资时间在高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前,但高先生是婚后取得产权证,因此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明确表明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把朱女士一下打懵了。
张律师表示,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判决还没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就算法官再同情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
而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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