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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七名律师九问“房屋租赁手续费”

http://www.hnfczl.cn   2012-7-3   来源:  河南房产租赁网

房管部门按商铺租金总额的1%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被本报披露后,受到各界关注,持续发酵。

昨日,我省七名律师已就此项收费联名向国家发改委、河南省发改委、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的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等单位发出律师函,提出九大质疑。

七名律师一致认定房屋租赁手续费应当依法取消。

建议

乱收费行为应当取缔 相关部门应公开听证

河南商报关于房屋租赁手续费的相关报道发出后,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其中包括政协委员、律师等在内,先后打来电话,指出不合理的收费应当及时取消。

7月1日,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说,他和多名律师已在酝酿向价格主管部门及当事部门发出联名律师函,认为房屋租赁手续费属于乱收费,应当取缔。

7月2日下午,张少春、贺筠、燕雪松、宋战场、赵红魁、黄宗辉、王新州等七名律师正式将联合署名的律师函邮递给国家发改委、河南省发改委、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的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

七名律师认为,既然这项所谓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早已被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界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在其没有为出租人提供房产出租、为承租方提供交易信息、验证勘丈合同鉴证(包括发放租赁许可证)及调解纠纷等服务的情况下,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下文明令取缔“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前提下,该项收费应当依法取消。

七名律师还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完全应当和有必要召开一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听证会,邀请民众参与,倾听基层呼声,切实做到为民谋福祉。”

理由

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且只收费不服务

张少春律师指出,国家发改委曾在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文件还专门列举了要坚决取缔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其中第1条和第4条分别是:“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联名发函律师一致认为,“房屋租赁手续费”完全符合国家发改委通知中的这两条,属于应当坚决取缔的乱收费行为。

七名律师还在联名律师函中对房屋租赁手续费提出九点质疑:

质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向房管部门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时房管部门可以收费及收费多少。

那么,所谓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是否合法合理?

质疑2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没有规定要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而且后者还明确规定:“备案证明不得收取工本费。”

那么,所谓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是否合法合理?

质疑3

即使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的通知继续有效,但“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明确指出:“住房交易手续费(注: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又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其中包括“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

那么,对于这项10年前所允许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应当取缔?

质疑4

即使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的通知继续有效,但这项收费是否坚持了“通知”要求的“公开、公平、质价相符”原则?在收费之前,是否听取了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

质疑5

即使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的通知继续有效,但其明确指出应当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郑州市物价局的文件也同样指出,收费单位应当是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然而,事实上,郑州市目前该项费用却是由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收取的,其实质则是由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在收费。作为郑州市房管局的二级机构或新设企业,是否有权收取这个“经营服务性”费用?又是否违反了上级文件而应当立即停止?

质疑6

即使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的通知继续有效,但其明确指出这项费用的用途是:“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及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缴纳税金等。”

那么,在目前事实上并非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收费的情况下,该收费项目是否应当立即停止并自查?

质疑7

既然目前系郑州市房管局的二级机构及其所注册的所谓“企业”在收费,那么,这些年来所有的房屋租赁手续费都用在了什么地方?能否责令其向普通纳税人公开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全部收支信息?

质疑8

2012年3月郑州市对房屋出租进行综合整治,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但相关文件均指出,目的主要是“为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既然初衷在于管理和服务,怎么到了落实却成了加强收费?

质疑9

那么,在目前收费部门仅仅提供备案登记而没有提供相关一系列服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按照“发改价格[2010]877号”文件的规定,坚决取缔“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收费项目呢?

律师函

共同署名律师: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张少春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 筠

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燕雪松

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战场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红魁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黄宗辉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王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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