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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暂住证立即退房”于法无据 治安查处应慎行

http://www.hnfczl.cn   2006-9-21 9:39:11   来源:  镇江房产网
北京警方将开展全市大检查,房客如无《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房客如没有身份证件,或者没在派出所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罚款200元至500元;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主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没制止、报警,予以警告,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我不否认警方此举有稳定社会治安的良好初衷,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法治社会,对公权力的行使者来说,无论如何良好的愿望也不能代替法律确定的界限。

  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确立了处罚法定原则,其核心在于严格体现行政处罚的法律保留原则,即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实施机关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的授权,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随意设定和实施处罚。而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有规定无暂住证不准租房以及租赁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更没有规定对其给予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其实,对于北京暂住证制度的存废以及是否应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问题,近年来可谓争议不断。稍微对法制新闻有些注意的人可能还会记得,2004年时有关部门曾计划出台《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图将无暂住证租房和租赁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行为纳入违法查处的范围,但该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时由于社会各界的反对意见较多,至今未见出台。就是这样一部存在激烈争议的法规,其中的一些规定今天却被警方作为对相对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这不禁让人心存疑问。

  另外,房屋租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对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解除,国家已有一套完整的规范和救济程序,而根据法律有关国家机关权限的分工,专司治安管理职责的警方是没有责令房客立即退房,并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的权限。

  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和保障、尊重公民权利原则的确立,北京市对待外来人员历史上以“清、赶、轰”为特征的单一命令———制裁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指导和服务已成为新型施政方式的重要趋势。比如,北京市在去年废止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条例》,并规定不再将报考司法考试与暂住证挂钩。查处出租房的行动,应当慎行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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