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 楼 盘 | 二手楼市 | 物业委托 | 出租求租 | 写 字 楼 | 营销策划 | 装修指南 | 购房宝典 | 租赁常识 | 家居装饰 | 律师在线| 我秀我家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河南房产租赁网 >> 新闻 >> 营销策划 >> 正文

广告未写进合同 仲裁请求被驳回

http://www.hnfczl.cn   2006-10-6 10:09:53   来源:  镇江房产网
 事件:

     1999年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多家煤体发布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开发的某小区环境优美、绿地成茵,并建有学校,保健站,图书馆,大众健身俱乐部,微机互联网站。并可免费代购机票、火车票等,说得天花乱坠。之后好多购房者在它的诱惑下,与之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等到交房时,才发现广告承诺大部分没有落实,绿地变成了车库,学校、保健站、图书馆、大众健身俱乐部、微机互联网站根本没有。购房者认为是被欺骗了,先后有十七名购房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仲裁庭查明了以上事实,但却认为:开发商为销售房屋所作的广告宣传,不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的构成要件,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应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双方所订合同为格式合同,也没有将广告内容纳入合同补充条款,因此,广告宣传的内容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的效力。最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购房者的仲裁请求。

     点评:

     关于本案的处理,理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自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应积极履行,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应适用《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的广告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双方在后来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把广告内容写进合同,宣传广告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 关闭】【浏览:1414】
版权声明:凡有来源标注为"河南房产租赁网"的文字或图片版权均属河南房产租赁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 [推荐楼盘]
  ·裕鸿世界港

开发商: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航空港区国际机场北(四港联动大道与郑港六路交汇处东北角)
电话:400-700-1234 转 629913

  ·迎宾路3号

开发商: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惠济区迎宾路3号(三所东500米)
电话:400-890-0000 转 662128

  ·万科城

开发商: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科学大道与西四环交汇处西北角
电话:400-890-0000 转 634887

  ·康桥悦岛

开发商: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二七区南三环碧云路交汇处以南运河以北
电话:400-890-0000 转 805629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