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也不能停止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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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6 10:36:02
来源: 镇江房产网
张先生去年9月份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一套位于三环路附近的商品房,总价款为100万,合同签订后即付35万,其余65万通过银行贷款。合同签完后张先生依约履行。2000年11月银行贷款已划拨到A公司账户上。但张先生却迟迟看不到房屋开工的迹象。后来经过多方了解,才知道此项目还没有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张先生想退房,与A公司协商未果。张先生隧停止每月的向银行还贷。
分析:遇到此种情况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及利息如何处理,有谁来承担损失?根据《城市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的规定,张先生与A公司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因合同是去年11月份签订的,与央行今年发布的有关房地产贷款条件的规定不相悖,所以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张先生不能因为A公司的违约停止向银行还款,否则张先生与银行贷款的合同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明确一点,在贷款买房这个行为中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或称有两个合同关系,即买房人与卖房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买房人与银行的资金借贷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
这件事情在与A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式: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方法是仲裁,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那张先生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的约定或约定不明,张先生可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预付款、银行贷款与利息。然后,张先生再与银行协商,提前还款,履行完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终止。
分析:遇到此种情况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及利息如何处理,有谁来承担损失?根据《城市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的规定,张先生与A公司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因合同是去年11月份签订的,与央行今年发布的有关房地产贷款条件的规定不相悖,所以张先生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张先生不能因为A公司的违约停止向银行还款,否则张先生与银行贷款的合同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明确一点,在贷款买房这个行为中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或称有两个合同关系,即买房人与卖房人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买房人与银行的资金借贷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
这件事情在与A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式: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方法是仲裁,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那张先生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的约定或约定不明,张先生可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预付款、银行贷款与利息。然后,张先生再与银行协商,提前还款,履行完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使贷款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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