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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意见》

http://www.hnfczl.cn   2006-10-7 15:49:33   来源:  镇江房产网
八项“硬指标”调控房地产市场
  
   新华社记者张晓松张旭东
  
   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在保持宏观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适当加大了调节力度。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8项“硬指标”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操作性。近期经济适用房建设目标9月底前公布
  
     我们身边到底有多少经济适用房可供选择?这是许多中低收入居民的疑问。今年9月底前,包括县城在内的全国各级城市将向社会公布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其中就包括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意见》规定,各地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90平方米以下住房须占项目总面积七成以上一面是众多城市居民住房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却是大户型住房供应比重过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24个大中城市里,每套1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商品房面积的比重不到50%。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一些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根据上述比例进行调整。购房不足5年转让须交营业税
  
     目前,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为了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国家将对这一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意见》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意见》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此外,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意见》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国家明确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
  
     目前,个人房贷首付比例约在20%至30%。与此同时,一些开发商公开宣传所谓“零首付”,而个别媒体也在大胆预测“五成按揭”。这回,国家给了一个明确说法:为了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从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为了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意见》规定,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
  
     一是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土地闲置2年将被收回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专项调查表明,我国土地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到2004年底,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395.61万亩,相当于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
  
     为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意见》规定,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各地城市年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意见》规定,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据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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