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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地产商售楼促销手段太离谱而遭罚

http://www.hnfczl.cn   2006-10-28 8:31:57   来源:  镇江房产网

房产开发商销售楼盘,往往吹嘘得天花乱坠来吸引消费者,但法院认为促销手段不能“离谱”。上海静安法院日前对赵某一家诉房产商上海同恒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由房产商支付赵延期交房违约金8714.50元;赔偿房屋减值损失71264元。

2003年6月25日,赵某一家与该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康定路上“同济佳苑”内的一套“空中别墅”复式商品房,总房价款88.9239万元,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付。

合同签订后,赵某付清了全部房价款。2004年4月23日,房产开发商致函赵某称交房将会延期。2004年5月2日,赵某接到该房产开发商通知前去验收房屋时,发现所购买的房屋上层两间房间有一根大梁穿过,其中一间房间的墙体内缩,赵某当即提出异议,随后又两次发函给开发商,表示不能接受有缺陷的房屋,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方案。6月26日,赵某还填写了《验房意见书》,认为房屋面积减少,层高变低,复式房屋的意义不复存在,提出要么调换房屋,要么补偿损失,要么作退房处理。开发商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与赵某协商解决。此后,开发商提供了多套房屋供赵某选择,都没有成功。

去年8月,赵某一家起诉到法院,诉称同恒公司建成的房屋与预售合同附件中的建筑设计不相符合,与售楼时广告宣传及样板房展示的“空中别墅”也大相径庭,特别是设计上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同恒公司则辩称“空中别墅”只是比喻,是带修饰性和夸大性的描述,不会也不能构成明确的约定内容。审理中,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向法院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该房屋于价格鉴定基准日2005年12月29日房屋减值额为人民币71264元。

法院认为,从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及宣传资料看,确实采用了“空中别墅”、“二层布局有两间卧室”等描述,遂一审判决房产商对赵某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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