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业主发告示称物业"犬吠" 法院判业主道歉
[物管处]业主漠视规定改造商铺
谢先生是长安镇某住宅小区的业主,×佳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2005年5月24日,×佳公司发出一公告,称:“小区8号商铺的租赁人谢××(谢先生)、刘××却漠视本管理处的有关规定……严重破坏了房屋的整体结构,严重损害了楼板的承载能力……但谢、刘二人仍然不听劝告,拒不停工,并对总工程师进行人身攻击,无理谩骂,扬言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其对商铺进行任何的改造……本管理处对8号商铺的租赁人谢、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该公告起初张贴在每一栋楼房的电梯口,谢先生将其撕毁后,×佳公司又张贴,如此反复六次。由于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佳公司于是将公告张贴在公告栏。公告栏只有×佳公司有钥匙,谢先生无法撕毁,该公告一直贴到7月初才撤下来。
法庭上,×佳公司承认曾发出公告,但称没有张贴在电梯口,而是贴在公告栏,但由于谢先生撕毁,公司就没有再张贴。×佳公司称公告的内容是要求谢先生处理其破坏楼房的事宜,谢则称该公告内容失实,用语上存在侮辱字眼。
一审庭审中,谢先生明确要求×佳公司在小区的公告栏公开致信赔礼道歉,消除对其影响。
[业主]“管理处在古代是管家奴才”
对此,×佳公司称谢先生也对物业公司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称谢先生发布了一份“回应犬吠之声”的告示,该告示写着“毫无专业管理水平之管理处……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管理处在古代是管家奴才”,并将其派发给小区各户。
谢先生对此告示予以否认,但根据证人的证言,谢先生曾在业主大会上承认该告示是其所发,虽然该告示并没有谢的亲笔签名,但内容均以第一人称书写,内容亦是针对×佳公司所发出的公告。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有理由认定该告示是谢先生所为。从该告示的内容看,这些词语带有侮辱性,很明显已对×佳公司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佳公司的名誉权。
为此,×佳公司明确要求谢先生赔礼道歉,在小区的公告栏公开致信赔礼道歉,消除对该公司的影响。
[结案]驳回两万元精神赔偿金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佳公司所发布的公告对谢先生的侵权影响范围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谢先生发布的公告对×佳公司的侵权影响同样也如此。综合考虑双方蒙受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对于双方各自向对方要求支付精神赔偿金20000元的诉求,依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双方互相进行书面道歉,致歉内容需经该院审核。
一审判决下达后,谢先生不服又向东莞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要求双方互相进行书面道歉,并无不妥,依法驳回谢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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