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澄清“经适房5年内不许出售”传言二手经适房销售政策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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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31 9:32:22
来源: 京华时报
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没有变化,购买经适房5年内可以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售价不高于原价———昨天,市建委针对有媒体报道“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许出售”作出以上辟谣。
12月27日,有媒体报道“从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许出售。” 对此,市建委重申称,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政策没有改变,目前仍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86号文件)执行。对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则可售给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价不高于购买价。购房5年以上的家庭则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同时缴纳成交额10%的综合地价款。
12月27日,有媒体报道“从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许出售。” 对此,市建委重申称,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政策没有改变,目前仍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86号文件)执行。对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则可售给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价不高于购买价。购房5年以上的家庭则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同时缴纳成交额10%的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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