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 楼 盘 | 二手楼市 | 物业委托 | 出租求租 | 写 字 楼 | 营销策划 | 装修指南 | 购房宝典 | 租赁常识 | 家居装饰 | 律师在线| 我秀我家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河南房产租赁网 >> 新闻 >> 二手房动态 >> 正文

楼市法律:商品房买卖不成定金该返还吗?

http://www.hnfczl.cn   2007-6-25 10:31:15   来源:  镇江房产网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解析: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认为,本条是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和定金担保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或其销售代理人为了保证销售、购房者为了订购房屋,往往都会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先行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其表现形式为预订书、认购书、定购书等。房地产开发商或其销售代理人为了使认购人保证能如约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通常都会在认购书中约定订购人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但是对交付款项的性质没有界定,认购书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本条解释针对的是将交付款项作为定金性质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条文提醒:现实中许多房产商要求买房人一般先签认购书,后签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认购书的时候,买房人要交1万元~2万元,对于交付的这些款项,买房人一定要与房产商约定,交付的款项属于定金性质,因为当事人交付所谓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 关闭】【浏览:1033】
版权声明:凡有来源标注为"河南房产租赁网"的文字或图片版权均属河南房产租赁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 [推荐楼盘]
  ·裕鸿世界港

开发商: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航空港区国际机场北(四港联动大道与郑港六路交汇处东北角)
电话:400-700-1234 转 629913

  ·迎宾路3号

开发商: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惠济区迎宾路3号(三所东500米)
电话:400-890-0000 转 662128

  ·万科城

开发商: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科学大道与西四环交汇处西北角
电话:400-890-0000 转 634887

  ·康桥悦岛

开发商: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二七区南三环碧云路交汇处以南运河以北
电话:400-890-0000 转 805629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