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再收税收优惠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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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6 9:44:38
来源: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一纸《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停止1989年下发的629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在计征土地使用税时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行政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司有关人士表示,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近年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依然严重。收回地方土地使用税征收审批权限,将提高土地持有成本,防止囤地现象的产生。
国家税务总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费上一直持从严态度。去年8月1日,国务院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两倍,同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其实,有关房地产行业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行政审批规定早就已经取消。”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张培森表示。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这个通知精神,除了建设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以往有关减免优惠等审批规定应该已经失去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重申取消开发商土地使用税优惠,应该是一种对已实施规章的清理行为,对房地产行业事实上没有太大影响。”记者采访的一位专家如是表示。
但是专家同时认为,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及现在的停止地方的税收优惠审批权,今年以来相继实行的土地税费新政也传递出房地产调控进入税费政策调控新阶段这样一个信号,对土地空置现象会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认为,事实上,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开发企业的成本,这些成本有可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进一步推高目前高涨的房价。
长城证券研究师刘炎却指出,虽然土地使用税一再提高,而且这次也取消地方权限,对于开发商开发成本来说影响甚微,实际影响将小于上次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停止1989年下发的629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在计征土地使用税时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行政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司有关人士表示,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近年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依然严重。收回地方土地使用税征收审批权限,将提高土地持有成本,防止囤地现象的产生。
国家税务总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费上一直持从严态度。去年8月1日,国务院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了两倍,同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其实,有关房地产行业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行政审批规定早就已经取消。”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张培森表示。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这个通知精神,除了建设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以往有关减免优惠等审批规定应该已经失去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重申取消开发商土地使用税优惠,应该是一种对已实施规章的清理行为,对房地产行业事实上没有太大影响。”记者采访的一位专家如是表示。
但是专家同时认为,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及现在的停止地方的税收优惠审批权,今年以来相继实行的土地税费新政也传递出房地产调控进入税费政策调控新阶段这样一个信号,对土地空置现象会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认为,事实上,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开发企业的成本,这些成本有可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进一步推高目前高涨的房价。
长城证券研究师刘炎却指出,虽然土地使用税一再提高,而且这次也取消地方权限,对于开发商开发成本来说影响甚微,实际影响将小于上次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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