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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立法 新建建筑将限高限量

http://www.hnfczl.cn   2007-8-10 11:11:32   来源:  无锡房地产市场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6日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的方针。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损坏历史建筑将被严惩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征求意见稿同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新建建筑物须“限高”
  
   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新建建筑物必须严格限制高度。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措施”一章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体量、色彩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
  
     “整体保护”的原则在征求意见稿中得以确认:“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对于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依照该规定进行审批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组织听证。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导致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编制保护规划应“开门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护规划报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人口容量、疏解交通、改善基础设施、整治环境的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分类保护要求;分期实施的具体措施;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征求意见稿强调,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禁止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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