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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不好市民快去举报 南京将开出七大处罚令

http://www.hnfczl.cn   2007-8-21 10:18:08   来源:  现代快报

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被业主“罢免”后不移交材料?……昨天,南京市房产、物价、工商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南京市物业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始对南京500多家物管进行专项检查。针对物业公司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列出了7个处罚条款,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

违规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违规二: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规三:物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即不具备相应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处罚: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违规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规五: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六: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

处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规七: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处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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