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房地产销售等不得涉及投资回报等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力度,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
记者19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国家已明确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以下八项活动内容的广告: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据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发行债券等形式。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这位负责人指出,今后凡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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