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买来江北安置房票 卖家反悔竟称不知情
去年,郑丽丽花1.5万元买回一张拆迁安置房房票,“原本是今年选房买房用的,单价1880元/平方米,可现在,同地段的房价都已涨到4000元,卖家说啥都不干了,这不,只能到法院来理论了!”昨天下午,几方冒着大雨来到浦口区法院,针锋相对地展开了辩论。1.5万买了一张房票
去年9月8日,郑丽丽和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有偿房票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户向凯明将位于江北临江苑的拆迁安置房配额转卖于郑丽丽。
据了解,这份协议的落款处,有郑丽丽和中介公司朱安平的签名,“当时向凯明没有到场,朱安平是代他签字的,还特地作了‘(代)’的注明!”之后,郑丽丽给付了1.5万元房票款,朱安平出具收条。今年7月,开发商开始售房,“飞涨的房价摆在眼前,向凯明毁约了,经律师催告仍旧不履行合同!”郑丽丽的律师说,他们的诉讼请求是,要么向凯明交付房屋;要么向凯明赔偿房屋价差16.5万元,并返还之前交付的1.5万元。
卖主坚称不知情
昨天的被告席上坐着向凯明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朱安平。他们称,当时向凯明欠了朱安平5000元,朱安平多次催要总是无果,后来向凯明将自家的一张拆迁安置房房票押在了朱安平那里,而对于与郑丽丽的这笔交易,他本人一点都不知情。“他(向凯明)不还钱,我也等不及了,后来就想了这么个办法,你们看,这份协议是我以个人名义签的,上面没有中介公司盖章”,朱安平一再说,这次转让只是他的个人行为。
据了解,尽管没有了房票,今年7月,向凯明还是以拆迁户主的身份成功“挂失”,现已购得该处房产。
房票买卖究竟合不合法
“房票买卖和房屋买卖是两回事,拆迁安置房房票不是有价证券,它具有身份权,本身就不能买卖”,“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张无效合同,况且第三人朱安平自始至终转让房票就没有经过主人的同意和授权”,向凯明的代理人辩解。
但郑丽丽的律师却强调,“买卖拆迁安置房,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我们的合同合法有效”,“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是两个概念,前者因生活拮据、住房困难而受到国家的扶助,可以低价购得住房,故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后者则由于自家的土地房屋被国家征迁,而对应换来的房屋补偿,可以自由支配!”
鉴于双方均表示出调解的意向,法官宣布休庭。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从总体上看,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差别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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