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开发商减少卖车位 只为十一过后卖个好价钱
记者近期的一些市场调查也表明,事实上,现在几乎所有开发商在合同中都会约定:地下车位由开发商销售。而为了规避《物权法》可能给自己利益带来的损害,一些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中还拟定了有利于自己的车位购买条款。城北一家楼盘的购房人称,签合同时,“会所、车库等公共部位归建设单位所有,后者可以出售、出租或赠予”这一条,已明确在合同附件5的“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一款中写明。江北一家楼盘的购房合同附件中则约定:自行车库、地下车库、地上车位、会所及配套底商等均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产权不随购房合同转让。一些已经入住的小区,开发商也正在想尽一切办法将尚未进行约定的车位“约定”到自己名下。
《物权法》对于车位权属的规定是框架性的,对于一些具体纠纷较难操作。目前来看,购房人的权益还难以得到保护。要打破开发商或物业“坐庄”垄断车位的局面,保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亟需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但相关部门表示,要留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或看国务院、省里有没有相关细则再制定。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关注车位购买风险,比如架空层这类特殊构造类型的车位,能否进行买卖?面对开发商出售使用权的情况,则要与之签订详细的合同,如是否可以转让使用权、使用的年限等,因为在法律上使用权的转让将被认定为出租行为,由于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实际上只有20年,所以购买者还应考虑到20年后车库‘使用权’可能引起的纠纷。”律师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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