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勿轻信房产商口头承诺 警惕掉入购房陷阱
许先生等16位上海市民于2004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海口市某海景苑订购了16套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协议并支付了每套1万元共计16万元的订金。然而当他们与对方准备签订预售合同时却发现,他们所购房产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要在一年后才能退房。
王先生去年3月份在上海房展会上购买了一套海口市某花园的住房,销售人员承诺当年6月底可交房,王先生当即付了1万元订金,并在4月1日到海口市现场看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交房时间却改为当年的8月31日,王先生没有提出异议,回到上海后即按合同规定准时付清了全部房款。然而到了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开发商却不能如期交房,消费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陈女士在海口市海甸岛港湾花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初与海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合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为106.9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94.5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2.37平方米。
当开发商交房时,陈女士发现该公司再次公布的房屋面积与所签合同的约定面积相差甚大,套内面积与合同相差5.16平方米,建筑面积相差0.14平方米。她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提出补偿,但开发商却找出种种借口不予赔偿。
有关专家提醒:在房产投诉中,订金难退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虽然开发商承诺房产交易不成,订金如数退还,但事实上很多房产开发商都不愿意将订金退还给消费者。同时,开发商拟定的购房协议中也有不少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在购房时应擦亮双眼。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每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都应慎重全面考虑。不要轻信房产商的口头承诺,有关订金的约定,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支付订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取订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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