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开发商是全装修房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上海市消保委日前公布的统计报告显示,上海近两年的全装修房比例已近15%,其中,市中心地段新开发楼盘全装修比例达到50%以上,内中环的占20%。随着装修房的增多,相应的投诉也日益增多,在消保委最近公布的2007年“全装修房调查活动”中,工程质量和装饰材料品质成为满意指数最差的两方面。
调查指出,业主对自己入住各方面的满意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空气质量、户型设计、交房标准、售后服务、开发商承诺兑现、性价比、隐蔽工程、装饰材料品质、工程质量。但在业主对全装修房各要素的关注程度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工程质量、售后服务、隐蔽工程、装饰材料品质、开发商承诺兑现、交房标准、性价比、户型设计、空气质量。
调查显示,除了一些注重自身品牌,讲求企业责任的开发商能参照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进行全装修房建设之外,大多数开发商都在装修环节上不重视装修质量,甚至有少数开发商一方面向装修工程商拼命压价,向材料供应商拼命压价,一方面还以 “华全装修”名目抬高房价,导致了装修工程质量及所用装修材料质量参差不齐,质量问题屡见不鲜,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此外,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一房难求的卖方市场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所谓的全装修房,处于被监管的空白,调查中,消费者反映部分开发商提供的材料清单品类不详尽,大多数只写品牌,未标明材质型号规格等级等明细,部分电器和装饰材料虽是知名品牌,但采用的型号却属于该品牌的中低档产品,有些甚至没有材料清单。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指出,全装修房作为商品房的一种,开发商应当承担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开发商是全装修房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开发商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造。其次,在销售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包括所用装饰材料的品牌、等级、规格、施工工艺和使用注意事项,并附有合格证书及保修证书。第三,要与购房者签订有关部门推荐的购房合同文本,明确责任和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不可利用强势地位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做到公平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要针对可能出现全装修房问题,在合同中明细约定,维护自身利益。一要约定材料品牌和档次;二要注明交房标准不低于样板房标准,明确开发商为第一责任人;三要明确施工与验收标准,明确监理公司责任;四要约定开发商用材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五要约定交房时提供材料明细,施工图,房屋使用说明和装修房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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