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故意延长产权办理备案时间 被罚双倍返定
罗小姐买房,交了定金后,发现开发商在合同上延长了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时间,双方最终没能签成合同。罗小姐起诉开发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青羊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责任并双倍返还购房者6万元定金。据悉,开发商已上诉到成都市中院。目前,成都市中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
罗小姐的律师李君临称,去年11月,罗小姐看中了市区一大型楼盘的房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交了3万元定金。之后,罗小姐到售楼中心准备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她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上发现,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天内才会报送有关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备案。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报送备案的时间应为60天。她认为,开发商不应该擅自延长备案时间,要求修改合同,但遭开发商拒绝,双方因此无法签订购房合同。“这明显是霸王条款。”李律师说。
开发商辩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可就办理产权登记时限自行约定。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只有在未约定时限的情况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才适用法定时限。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60天内,到相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备案。开发商错误以为办理产权登记时限属于可协商条款,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双倍返还罗小姐6万元定金,并赔偿她25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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