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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剖:中介公司自导自演的房地产合同无效

http://www.hnfczl.cn   2006-9-14 16:42:06   来源:  镇江房产网

案情回放


李先生在布吉通过一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卖家,此时中介说有另外一个买家也在竞购这套房子,且比他的出价要高5000块。由于李先生急于买房,他同意加价8000,与中介签订购买合同,并交纳定金2万。合同中,中介方承诺帮李先生买到此房,并备注如果买不到此房,除了退他2万定金,还要赔偿4万。


后来李先生通过别的途径了解到,中介以抬价的需要,以买主的身份跟卖家签了一份合同。后来因卖家发现这个情况,取消了交易,而中介认为卖家取消交易的责任并不在于他弄虚作假,而是因为房价上涨,故没有他的责任。李先生想咨询他之前跟中介签的这个合同是否有效,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要回他的赔偿。中介现在不同意赔偿,只想免佣金再帮李先生买到一套房,李先生不同意。请问,李先生该怎么办?难道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吗?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苏军华律师认为:本案例中涉及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李先生与中介签订并交纳定金2万的购买合同,虽然名称为买卖合同,但由于房屋买卖的交易主体应当是卖房人和卖房人,而非中介,中介只是在其中牵线搭桥,起的是居间介绍的作用,因此此买卖合同应归属于房产经纪合同。由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合同也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而本案例中的第二个合同:即中介以抬价的需要,以买主的身份跟卖家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构成我国《民法通则》所禁止的“自己代理”行为而无效。即中介公司接受李先生的购房委托成为委托代理人,中介公司再假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实际上是中介公司自身从中牟利,所谓“购房人”实际上是中介公司自身。中介公司既是代理人又是购房人,显然构成“自己代理”行为。


参照上述具体规定结合本例看,中介公司隐瞒了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显属违法行为,合同也应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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