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十年波折 多出20平方米该补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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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6 15:32:46
来源: 镇江房产网
购房合同上写明179平方米,验收房屋时却变成了199平方米,多出的20平方米到底该不该补钱?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该案再审后作出判决,李女士向房产公司补交超面积误差比3%的价款,即1.4万余元,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房产公司自行承担。
新房多出20平方米
开发公司索要超面积价款
1996年,李女士看中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并于同年8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女士按2600元/平方米购买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79.635平方米,结算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1999年8月,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出具的《面积测量报告》核定该房屋的实际面积却为199.776平方米。而这超出面积的房价款该由谁承担,买房人李女士和房产公司发生了争执,房产公司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
多年协商不成,李女士决定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而房产公司却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补付超面积价款5.2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2004年4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李女士和房产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据此,房产公司要求李女士补付超出约定面积20.141平方米的房价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李女士不服,向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不该由李女士独自承担并补付超面积部分的全部房价款,遂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2005年9月,成都市中级法院指定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近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不当原判,改判为李女士向房产公司补交超面积误差比3%的价款,即1.4万余元,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房产公司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处理房屋面积误差有规定
省社科律师事务所吴成华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约定,可以理解为,出卖方应当知晓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可能会存在误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吴成华律师说,李女士与房产公司在合同中由于未对竣工验收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的合理范围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结算超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新房多出20平方米
开发公司索要超面积价款
1996年,李女士看中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并于同年8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女士按2600元/平方米购买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79.635平方米,结算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1999年8月,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出具的《面积测量报告》核定该房屋的实际面积却为199.776平方米。而这超出面积的房价款该由谁承担,买房人李女士和房产公司发生了争执,房产公司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
多年协商不成,李女士决定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而房产公司却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补付超面积价款5.2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2004年4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李女士和房产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据此,房产公司要求李女士补付超出约定面积20.141平方米的房价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李女士不服,向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不该由李女士独自承担并补付超面积部分的全部房价款,遂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2005年9月,成都市中级法院指定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近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不当原判,改判为李女士向房产公司补交超面积误差比3%的价款,即1.4万余元,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房产公司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处理房屋面积误差有规定
省社科律师事务所吴成华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约定,可以理解为,出卖方应当知晓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可能会存在误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吴成华律师说,李女士与房产公司在合同中由于未对竣工验收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的合理范围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结算超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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