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怠于履行职权 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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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26 15:37:11
来源: 镇江房产网
认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分中心违法变更房屋租赁手续的田先生,将房屋土地经营管理分中心及其上级单位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一并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田先生要求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的分中心为其安置住房的诉讼请求;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下属分中心一次性给付田先生补偿款九万元整。
1992年3月16日,田先生与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原名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某分中心签订了一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后因到外地工作,田先生将房委托父亲管理。1998年4月,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将该房变更为马某承租。2000年5月,马又将房换给了王某。2002年起,田先生因房屋被王某居住不得不在他处租房居住。同年4月,田先生起诉至法院称,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为马某办理了该房租赁手续,要求确认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与马某所签租赁协议无效,恢复自己与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的租赁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不能提供田先生和马某换房的协议书和换给田先生住房的具体地址,提供田先生的换房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田先生申请换房证据不足。据此,于当年7月判决确认,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为马某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
2004年4月,田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1999年12月父亲去世后还没来得及处理该房便被有关部门劳动教养。2002年解除教养后得知房屋已由王某租住。房屋土地经营管理分中心违法变更,故要求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下属分中心在诉争房周围或周边地区安置一间房屋并订立租赁合同,同时赔偿1万余元。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称,田先生委托他人全权办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案外人居住并换走田先生原承租房屋,不是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责任,不同意田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田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在变更田先生承租房的租赁关系中怠于履行职权,造成田先生对其承租之房丧失使用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田先生要求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下属某分中心为其另行解决住房,赔偿高价租房损失之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考虑到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下属某分中心为田先生另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为补偿田先生的损失,判令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下属某分中心一次性给付田先生住房补偿款。
1992年3月16日,田先生与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原名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某分中心签订了一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后因到外地工作,田先生将房委托父亲管理。1998年4月,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将该房变更为马某承租。2000年5月,马又将房换给了王某。2002年起,田先生因房屋被王某居住不得不在他处租房居住。同年4月,田先生起诉至法院称,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为马某办理了该房租赁手续,要求确认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与马某所签租赁协议无效,恢复自己与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的租赁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不能提供田先生和马某换房的协议书和换给田先生住房的具体地址,提供田先生的换房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田先生申请换房证据不足。据此,于当年7月判决确认,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为马某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
2004年4月,田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1999年12月父亲去世后还没来得及处理该房便被有关部门劳动教养。2002年解除教养后得知房屋已由王某租住。房屋土地经营管理分中心违法变更,故要求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下属分中心在诉争房周围或周边地区安置一间房屋并订立租赁合同,同时赔偿1万余元。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称,田先生委托他人全权办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案外人居住并换走田先生原承租房屋,不是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责任,不同意田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田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在变更田先生承租房的租赁关系中怠于履行职权,造成田先生对其承租之房丧失使用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田先生要求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下属某分中心为其另行解决住房,赔偿高价租房损失之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考虑到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下属某分中心为田先生另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为补偿田先生的损失,判令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下属某分中心一次性给付田先生住房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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