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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产遭查封 房管局疏忽酿错

http://www.hnfczl.cn   2006-10-6 9:25:10   来源:  镇江房产网
平顶山一市民拥有一套二手房屋的全部合法手续,但由于当地房管局的疏忽,导致该市民房产被冻结,房产证也被法院认为是假的。
  5年来,这家人为此事不停奔波,特别是在2005年冬天,当这家人因急需用钱要卖房的时候,相关部门再次告知:不能卖。
  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全家人欲哭无泪。
  业主:房产被封
  2005年的最后两个月,对平顶山市民申江娜来说,她过得特别疲惫。为了卖掉自家的房子,她不得不奔波于当地法院和房管局之间。

2005年冬天,由于急着用钱,她母亲决定让她卖掉正在居住的一套房。这套房是她父亲申春武在1999年购买的二手房。
  但就在申江娜家人与买方把各种手续都办完、买方准备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时,买房者却被房管局告知这套房已被平顶山新华区法院查封了,不能过户。
  “我们拥有这套房屋的全部合法手续,房屋财产是我们的,但我们怎么没有支配权了呢?”面对房管局的说法,为讨要说法奔波许久的申江娜满脸憔悴。
  据申江娜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这套房位于平顶山市区曙光街西司法局1号楼,面积104.49平方米,契约签订时间是1999年12月22日。
  2000年1月11日,申江娜的父亲申春武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当年2月28日,申春武办理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房产证伪造
  当地法院又是什么时候查封了这套房子的呢?
  据2000年5月26日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由于被告牛先生的妻子路转(申江娜所住房子的前任房东)与原告发生债务纠纷,将其住房进行扣押。
  2000年5月30日,平顶山房管局在房产查封手续上签字,2000年6月份,法院查封该房产。申江娜说:“法院查封房子时说房东欠别人的钱,但我们并没有欠别人钱啊。”
  为此,申江娜家人多次到法院讨要说法,申江娜说,法院的人说该房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否则房管局的人不可能在法院下发的保全路转财产的手续上签字。
  “房产证的手续都是我陪父亲到房管局办理的,这个房产证怎么突然变成假的了呢?”申江娜当时就要求和法院执行庭的人一起到房管局核实真伪。
  房管局的领导和法院执行庭的人看完申江娜提供的材料后,对申江娜说房子该怎么住就怎么住,该卖就卖,发生的情况与申家人无关。
  房管局:疏忽酿错
  按照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那么,在房产已经过户给申家人的情况下,房管局又为何在法院的财产保全手续上签了字呢?
  2005年12月29日,平顶山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监理所吴所长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办的证是真的,但法院的人说我们给申家人办的房产证是假的,我们有什么办法?”
  记者问,既然申家人的房产证是真的,房屋产权已由路转所有转到了申家人所有,为什么还要在财产保全手续上签字呢?
  吴所长说是“签字的那位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不知道房产已经过户,也没有查档案”造成的,后来发现情况后立马向法院写说明,但法院不知为何一直没采纳。
  最后,吴所长答应申江娜的请求,尽快把这个问题向局领导反映,早日解决,不让她卖房难。得到这个说法,申江娜松了口气,终于找到了问题的症结。
  房产面临被追回
  房管局已经承认所犯的疏忽,法院能否妥善解决申家人面临的尴尬呢?对此,法院执行庭的一位负责人说问题出现在房管局,他们再收回判决书很困难,并且说他们已于2005年11月11日给房管局下发了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申家人的房产证不是假的,房产证的办理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和部门,它也不可能是假的。”
  该负责人讲道,当时他们之所以说申家人的房产证是假的,是因为法院让房管局协助保全财产时,房管局没查档案核实就在保全书上签了字,这就在客观上认定了房产的主人是路转的。他建议说只有房管局承担自身犯错误的后果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
  悬疑:如何去解决
  症结找到了,但什么时候才能让购房者拿到房产证呢?申江娜依旧困惑。
  对此,平顶山元瑞律师事务所朱艳律师说:“申江娜遇到的情况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朱艳律师建议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权。
  朱律师说,房管局现在进退两难,法院是针对它下发的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如果房管局执行,它会错上加错;如果房管局要纠正自己的过错,则又面临法院和告路转的原告两方面的责任追究。
  “所以,房管局在这个问题上一定会很慎重的,不可能很快就把申江娜的问题解决。”朱律师认为,房管局不给办理房产手续,侵犯了申江娜家人正当买卖产权的权利,申家人可以以“在工作日内行政不作为”起诉房管局。
  记者离开平顶山时,处于尴尬境地的申江娜叹口气说,如果她家买卖房子的权利过段时间还无法行使,她将听从律师建议起诉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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