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告歌星续:朱明瑛称托管未经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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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6 10:21:55
来源: 镇江房产网
朱明瑛称临时托管未经足够业主同意,属强行服务;业委会称2/3的标准无法实现
本报讯 近日,有媒体报道因无故拖欠物业费朱明瑛等明星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11月21日,朱明瑛告诉记者,不交这几个月的物业费是因为业主们并不承认新来的公司——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对此,该公司项目经理向记者表示,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有合同,属于合法进驻。
只是临时托管协议
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彤岳向记者出示了合同。记者发现这是一份临时托管协议。根据该协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全权委托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清境明湖花园小区进行临时托管,维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转。
托管期限是从2004年5月21日至该小区依据相关规定正式招标到新物业管理公司为止。
对此,朱明瑛表示,对小区进行托管应该得到足够业主的同意,未经同意前来服务,是强行服务,因此不存在欠物业费之说。
律师:临时托管也要2/3业主同意
临时托管协议到底管不管用?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律师认为到目前为止,北京市的物业管理还没有出现涉及临时托管纠纷的案例,更没有相关法律对临时托管进行界定。陈旭表示,按着现有物业管理条例来解释,临时托管也是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那么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就应该召开业主大会,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与建国物业管理公司签属临时托管合同。
业委会:2/3是个“死结”
就业主和律师提出的临时托管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这说法,记者采访了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之一靳先生向记者表示,该小区的业主组成成分很特殊,开发商方面的产权占了三分之一,再加有一些业主在国外,三分之二这个标准对该小区来说是个“死结”,根本无法实现,但在当时小区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已经离开,难以及时进行招投标选新公司,小区处于无人管理的情况下,找一个临时托管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据了解,下周一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临时托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是双方争论焦点。
本报讯 近日,有媒体报道因无故拖欠物业费朱明瑛等明星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11月21日,朱明瑛告诉记者,不交这几个月的物业费是因为业主们并不承认新来的公司——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对此,该公司项目经理向记者表示,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有合同,属于合法进驻。
只是临时托管协议
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彤岳向记者出示了合同。记者发现这是一份临时托管协议。根据该协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全权委托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清境明湖花园小区进行临时托管,维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转。
托管期限是从2004年5月21日至该小区依据相关规定正式招标到新物业管理公司为止。
对此,朱明瑛表示,对小区进行托管应该得到足够业主的同意,未经同意前来服务,是强行服务,因此不存在欠物业费之说。
律师:临时托管也要2/3业主同意
临时托管协议到底管不管用?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陈旭律师认为到目前为止,北京市的物业管理还没有出现涉及临时托管纠纷的案例,更没有相关法律对临时托管进行界定。陈旭表示,按着现有物业管理条例来解释,临时托管也是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那么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就应该召开业主大会,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与建国物业管理公司签属临时托管合同。
业委会:2/3是个“死结”
就业主和律师提出的临时托管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这说法,记者采访了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之一靳先生向记者表示,该小区的业主组成成分很特殊,开发商方面的产权占了三分之一,再加有一些业主在国外,三分之二这个标准对该小区来说是个“死结”,根本无法实现,但在当时小区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已经离开,难以及时进行招投标选新公司,小区处于无人管理的情况下,找一个临时托管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据了解,下周一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临时托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是双方争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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