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二十五条规定 南京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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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0 10:37:34
来源: 镇江房产网
9月28日,南京市房产局、工商局、物价局联合出台25条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规定。
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开盘,必须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不开盘或开盘后出现拒售行为的,不在网上打印文本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该楼盘的销售,并在30日内停止办理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认购协议后20日内,须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后10日内确认上传,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套房屋的交易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必须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对该房源进行行政限制,一年内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未经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对于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
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无证预售行为。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内部认购、认定、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或以展会、推介会、会员制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按无证预售商品房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区域垄断、价格联盟行为或采用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或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变相囤积房源的,房产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和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开盘,必须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不开盘或开盘后出现拒售行为的,不在网上打印文本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该楼盘的销售,并在30日内停止办理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网上房地产系统打印认购协议后20日内,须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后10日内确认上传,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停止办理该套房屋的交易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必须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对该房源进行行政限制,一年内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未经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对于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
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无证预售行为。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内部认购、认定、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或以展会、推介会、会员制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按无证预售商品房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区域垄断、价格联盟行为或采用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或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变相囤积房源的,房产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和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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