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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明确小区车位归属权 车位道路归业主

http://www.hnfczl.cn   2006-11-3 14:27:45   来源:  镇江房产网

昨天,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次审议中,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有了新“说法”,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但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却并未做出规定。

对于到底应该以保护私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产为主,立法机关也给出了答案: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 专家估计,物权法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新说法:小区车位道路归业主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资损失追罚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老规定:“公共利益”内涵未作界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表示,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

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照旧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中,有人提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机关显然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

胡康生称: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保留了原来的“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还是不能转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胡康生表示,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以不作改动为宜。

不过,对四次审议稿还是作了补充: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取消款:“居住权”适用面太窄被删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

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业委会诉讼主体没得到认定

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胡康生22日对此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法律委研究后也认为应将此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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