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利润不超过3% 基准价最高每平米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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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30 10:41:31
来源: 南京晨报
五类费用不纳入价格成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在本月15日公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后,昨日南京市国土局、物价局再次联合下发《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根据新规,今后农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后,用于其安置的房屋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3%。据了解,目前绕城公路外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2400—2600元/平方米,绕城公路内项目参照绕城公路外价格具体核定,确需超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须经该市物价局和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安置房利润不超过3%
据了解,在本月15日公布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用于专门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拆迁安置房被规定为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在昨日公布的管理办法中,记者看到基准价格主要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办法规定,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组成。
其中明确规定,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前四个费用之和的2%,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也不能超过前四项费用之和的10%,多层住宅按不超过24个月计息,高层住宅按不超过36个月计息。
此外,利润方面:根据“保本微利”的政策,开发安置房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前四项费用之和的3%。
五类费用不纳入价格成本
除了规定利润不得超过3%以外,办法还表示,有五类费用不得纳入基准价格成本。(见图)
南京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因为拆迁安置房基本上是一对一供应,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直接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到区政府的拆迁安置房账户上,实行资金封闭运作。所以基准价格中除不含以上五类费用外,还不含有销售成本这一项,所以其价格将比经济适用房还要低。
绕城公路外安置房价格2400—2600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基准价格区间由南京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一位制定该办法的相关人士透露,目前南京绕城公路以外的安置房项目基准价格区间为2400—2600元/平方米。绕城公路以内,由于价格相对较高,在参照绕城公路外安置房价格的前提下具体核定。
“所有的拆迁安置房供应价格都应该在基准区间内。”有关人士表示,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结合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所在区域平均建房成本,在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如经测算,低于基准价格区间下限或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直接确定,报南京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须经南京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价格上浮上限为3%,下浮不限
“在确定具体项目价格后,项目供应价格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3%。”南京市物价部门表示,根据新出台的办法,拆迁安置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迁安置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必须根据区政府公布的拆迁安置房供应基准价格来确定销售价,同时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就有权不予核发销售 预售 许可证。
有关人士表示,所谓的“不得超过3%”是指,比如一个安置房项目最终的供应价格被确定为2500元/平方米,那么该项目最终的供应均价不能超过2575元/平方米。如果上浮3%后,超过基准价格区间上限即2600元/平方米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至于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可以由区 县 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 县 局依据这个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制定,再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所有拆迁项目实施前就必须公布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在本月15日公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后,昨日南京市国土局、物价局再次联合下发《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根据新规,今后农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后,用于其安置的房屋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3%。据了解,目前绕城公路外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2400—2600元/平方米,绕城公路内项目参照绕城公路外价格具体核定,确需超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须经该市物价局和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安置房利润不超过3%
据了解,在本月15日公布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用于专门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拆迁安置房被规定为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在昨日公布的管理办法中,记者看到基准价格主要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办法规定,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组成。
其中明确规定,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前四个费用之和的2%,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也不能超过前四项费用之和的10%,多层住宅按不超过24个月计息,高层住宅按不超过36个月计息。
此外,利润方面:根据“保本微利”的政策,开发安置房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前四项费用之和的3%。
五类费用不纳入价格成本
除了规定利润不得超过3%以外,办法还表示,有五类费用不得纳入基准价格成本。(见图)
南京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因为拆迁安置房基本上是一对一供应,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直接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到区政府的拆迁安置房账户上,实行资金封闭运作。所以基准价格中除不含以上五类费用外,还不含有销售成本这一项,所以其价格将比经济适用房还要低。
绕城公路外安置房价格2400—2600元/平方米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基准价格区间由南京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一位制定该办法的相关人士透露,目前南京绕城公路以外的安置房项目基准价格区间为2400—2600元/平方米。绕城公路以内,由于价格相对较高,在参照绕城公路外安置房价格的前提下具体核定。
“所有的拆迁安置房供应价格都应该在基准区间内。”有关人士表示,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结合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所在区域平均建房成本,在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如经测算,低于基准价格区间下限或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直接确定,报南京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须经南京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价格上浮上限为3%,下浮不限
“在确定具体项目价格后,项目供应价格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3%。”南京市物价部门表示,根据新出台的办法,拆迁安置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迁安置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必须根据区政府公布的拆迁安置房供应基准价格来确定销售价,同时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就有权不予核发销售 预售 许可证。
有关人士表示,所谓的“不得超过3%”是指,比如一个安置房项目最终的供应价格被确定为2500元/平方米,那么该项目最终的供应均价不能超过2575元/平方米。如果上浮3%后,超过基准价格区间上限即2600元/平方米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至于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可以由区 县 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 县 局依据这个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制定,再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所有拆迁项目实施前就必须公布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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