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发商施工售楼阶段要进行节能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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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1 8:40:09
来源: 南京365地产家居网
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公示,竣工后可申请节能性能评估。上周末,我市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两大实施办法同时公布,真正的节能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将被识别出来,购房者从而能够心中有数。
市建委副主任傅阳介绍,市政府近日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评估实施办法》,意味着我市即将推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通过这次评估,可以明确建筑物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的等级,拉开档次后,购房者将能够选择低能耗的房子。
“零耗能”、“超低耗能”,在开发商的宣传语中,时不时会出现类似夸大、失实的字眼。由于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的相关知识十分专业,老百姓在买房时很难辨别什么是真正的节能建筑,建筑能效往往成了“雾里看花”。怎么才能买到真正省电、省钱的节能房?新的评估制度向购房者提供了有关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和能耗量指标信息,评估结果将节能性能依次划分为A、AA、AAA三个级别,让节能变得“明明白白”。10月1日前,市墙改节能办将颁发相应等级的评估证书和标识,有效期1年,开发商可以张贴在显眼位置,购房者一目了然。
据悉,本次节能性能评估的适用对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系统、门窗体系、遮阳产品。这个评估遵循自愿原则,对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的建筑,开发商可依据测评机构提供的数据报告,获得相应等级的评估证书和建筑能效标识。但市建委的人士同时表示,如果新建建筑中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或者对建筑节能性能存在异议的,将强制进行建筑节能性能的评估,以督促建设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另据了解,《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同时印发。《意见》规定,在我市域范围内、2007年5月1日后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也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和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他节能措施。如果没有及时公示,相关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市建委副主任傅阳介绍,市政府近日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评估实施办法》,意味着我市即将推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通过这次评估,可以明确建筑物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的等级,拉开档次后,购房者将能够选择低能耗的房子。
“零耗能”、“超低耗能”,在开发商的宣传语中,时不时会出现类似夸大、失实的字眼。由于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的相关知识十分专业,老百姓在买房时很难辨别什么是真正的节能建筑,建筑能效往往成了“雾里看花”。怎么才能买到真正省电、省钱的节能房?新的评估制度向购房者提供了有关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和能耗量指标信息,评估结果将节能性能依次划分为A、AA、AAA三个级别,让节能变得“明明白白”。10月1日前,市墙改节能办将颁发相应等级的评估证书和标识,有效期1年,开发商可以张贴在显眼位置,购房者一目了然。
据悉,本次节能性能评估的适用对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系统、门窗体系、遮阳产品。这个评估遵循自愿原则,对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的建筑,开发商可依据测评机构提供的数据报告,获得相应等级的评估证书和建筑能效标识。但市建委的人士同时表示,如果新建建筑中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或者对建筑节能性能存在异议的,将强制进行建筑节能性能的评估,以督促建设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另据了解,《南京市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实施意见》同时印发。《意见》规定,在我市域范围内、2007年5月1日后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也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和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遮阳、暖通、电气节能以及其他节能措施。如果没有及时公示,相关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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