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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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5 9:26:26
来源: 金山网
近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采取多项措施对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价格加强监管。
《通知》明确,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散购买(以下简称统建分购)的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所在市、县(区)价格部门分别管理,并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统建分购房销售价格的审核,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价格向农民出售。
《通知》对统建分购的住房成本构成进行了规范,指出前期工程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管理费用所包含的内容,并指出统建分购住房成本要按照不超过上述四项成本之和的3%计算。统建分购住房由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不计利润;委托给经营性单位(企业)开发建设的,其利润率应不高于上述前四项成本之和的3%。
《通知》明确,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统建分购住房建设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或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各地要严格控制建设和配套费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避免因片面追求高档化而增加农民负担;水、电等配套建设的工程收费从紧掌握,定额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收费标准,定额有下浮空间的,应尽量下浮。
市价格部门表示,市物价局将在适当的时机对农民在集中居住区的收费问题开展检查,督促相关政策尽快落实,防止和查处违法收费行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通知》明确,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散购买(以下简称统建分购)的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所在市、县(区)价格部门分别管理,并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统建分购房销售价格的审核,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价格向农民出售。
《通知》对统建分购的住房成本构成进行了规范,指出前期工程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管理费用所包含的内容,并指出统建分购住房成本要按照不超过上述四项成本之和的3%计算。统建分购住房由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不计利润;委托给经营性单位(企业)开发建设的,其利润率应不高于上述前四项成本之和的3%。
《通知》明确,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统建分购住房建设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或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各地要严格控制建设和配套费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避免因片面追求高档化而增加农民负担;水、电等配套建设的工程收费从紧掌握,定额有上下限的,执行下限收费标准,定额有下浮空间的,应尽量下浮。
市价格部门表示,市物价局将在适当的时机对农民在集中居住区的收费问题开展检查,督促相关政策尽快落实,防止和查处违法收费行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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