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下月起实行“一房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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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0 9:36:52
来源: 金山网
开发商可实施环境差价,但禁止只加价不减价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稳定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避免或减少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矛盾,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我市价格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据了解,我市将对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定建房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其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控制其销售利润率。
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在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普通商品房,开发企业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按“一套一标”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住房套数较少的楼盘可用标价牌进行标价,套数较多的楼盘须用价目表进行标价,标价时必须注明项目名称、物价局批准文号、基准价格、允许最高浮动幅度、单元房号及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含允许最高浮动幅度、楼层、朝向、环境差价等)、总价等具体情况。物价部门表示,标价的详细情况要在销售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以备核查,价格公示确定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上调已公示的销售价格。
开发企业在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进入建安招标项目的费用和在销售合同中统一明示的面向全体业主的经营性收费均纳入住宅商品房价格,售房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即“一价清”,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外任何费用。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可收取的费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装潢垃圾清运费(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2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50平方米的250元/户;150平方米以上的400元/户)、住房装潢押金(每户1000元)、水电费预收最高不超过300元/户。
物价部门强调,允许开发企业利用楼与楼、单元与单元之间区位的差异实施环境差价,但须事先申报,无申报不得实施环境差价。实施环境差价时,景观好、采光好、噪音小的楼幢及单元允许加价;但景观差、采光差、噪音大的楼幢及单元须相应减价,整个项目(以一次核价为准)价格加、减代数和须为零,禁止只加价不减价的行为。
同时,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成本进行了规范,强调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严从紧审核,不合理成本不得列入。土地取得使用权三年以上,方可按评估方式测算地价进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成本,且其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地区同期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价格水平。
此外,还对车库和阁楼价格进行了明确。指出对列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底层车库(车位)和阁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底层车库(车位)销售价格不突破房价的80%,阁楼销售价格不突破房价的50%。规划中与房屋相配套的独立式车库(车位),其成本未进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开发经营企业须提供相关手续及成本资料,进行成本认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认证及市场等因素合理确定其销售价格;其成本已进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该车库(车位)归小区业主公用,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或租赁。
市价格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择机对全市商品房价格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检查,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哄抬房价和不执行“一价清”及“明码标价”制度等涉房价格违法行为。(佘殿福 张立华)
本报讯 昨天下午,我市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了近几年我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表示,将切实加强房价监管 ,努力稳定我市住房价格。
与前几年相比,近两年我市的商品房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但我市坚持成本审核制度,紧紧拽住房价上涨的“牛鼻子”。同时严格控制“两道”红线(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不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浮动幅度为8%),牢牢守住房价上涨的“底线”。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消费者对商品房价格的投诉举报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物价部门表示,从调查和检查的情况看,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总体是好的,没有发生捂房不卖、炒卖楼花、哄抬房价等恶性价格案件。但也潜藏一些不健康的因素:一方面是在楼盘促销宣传上过度包装,言辞不实,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另一方面,明码标价不规范,有的标价内容不全,有的公示地点不醒目,有的没有主动公示。此外还有超面积销售的现象。(记者 张立华)
商品房价格“一套一标”
环境差价“加减相抵”
售房结算时“一价清”
明确车库和阁楼价格
我市守牢房价上涨底线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稳定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避免或减少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矛盾,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我市价格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据了解,我市将对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定建房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其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控制其销售利润率。
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在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普通商品房,开发企业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按“一套一标”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住房套数较少的楼盘可用标价牌进行标价,套数较多的楼盘须用价目表进行标价,标价时必须注明项目名称、物价局批准文号、基准价格、允许最高浮动幅度、单元房号及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含允许最高浮动幅度、楼层、朝向、环境差价等)、总价等具体情况。物价部门表示,标价的详细情况要在销售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以备核查,价格公示确定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上调已公示的销售价格。
开发企业在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进入建安招标项目的费用和在销售合同中统一明示的面向全体业主的经营性收费均纳入住宅商品房价格,售房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即“一价清”,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外任何费用。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可收取的费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装潢垃圾清运费(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2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50平方米的250元/户;150平方米以上的400元/户)、住房装潢押金(每户1000元)、水电费预收最高不超过300元/户。
物价部门强调,允许开发企业利用楼与楼、单元与单元之间区位的差异实施环境差价,但须事先申报,无申报不得实施环境差价。实施环境差价时,景观好、采光好、噪音小的楼幢及单元允许加价;但景观差、采光差、噪音大的楼幢及单元须相应减价,整个项目(以一次核价为准)价格加、减代数和须为零,禁止只加价不减价的行为。
同时,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成本进行了规范,强调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严从紧审核,不合理成本不得列入。土地取得使用权三年以上,方可按评估方式测算地价进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成本,且其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地区同期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价格水平。
此外,还对车库和阁楼价格进行了明确。指出对列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底层车库(车位)和阁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底层车库(车位)销售价格不突破房价的80%,阁楼销售价格不突破房价的50%。规划中与房屋相配套的独立式车库(车位),其成本未进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开发经营企业须提供相关手续及成本资料,进行成本认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认证及市场等因素合理确定其销售价格;其成本已进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该车库(车位)归小区业主公用,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或租赁。
市价格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择机对全市商品房价格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检查,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哄抬房价和不执行“一价清”及“明码标价”制度等涉房价格违法行为。(佘殿福 张立华)
本报讯 昨天下午,我市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了近几年我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表示,将切实加强房价监管 ,努力稳定我市住房价格。
与前几年相比,近两年我市的商品房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但我市坚持成本审核制度,紧紧拽住房价上涨的“牛鼻子”。同时严格控制“两道”红线(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不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浮动幅度为8%),牢牢守住房价上涨的“底线”。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消费者对商品房价格的投诉举报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物价部门表示,从调查和检查的情况看,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总体是好的,没有发生捂房不卖、炒卖楼花、哄抬房价等恶性价格案件。但也潜藏一些不健康的因素:一方面是在楼盘促销宣传上过度包装,言辞不实,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另一方面,明码标价不规范,有的标价内容不全,有的公示地点不醒目,有的没有主动公示。此外还有超面积销售的现象。(记者 张立华)
商品房价格“一套一标”
环境差价“加减相抵”
售房结算时“一价清”
明确车库和阁楼价格
我市守牢房价上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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