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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物业招标 该物业的归物业开发商的归开发

http://www.hnfczl.cn   2006-9-14 17:15:57   来源:  镇江房产网

打破开发商自己开发、自己售楼、自己进行物业管理的“一条龙”服务垄断,无疑是一条正确的思路。

一直以来,开发商遗留问题是物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北京市消协对北京市100个居住小区和99个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显示,由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的物业纠纷,占到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80%以上。而之所以一些开发商能够“暗埋地雷”,很大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充分掌握了前期物业管理的话语权,有权决定前期物管企业,而物业管理条例只是“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为“肥水不流外人田”,不少开发商纷纷成立自己下属的物管企业,接管自己开发的楼盘。这种开发商与物管的“父子”关系,使得在物业承接过程中,物管很难有效监督、制约开发商,因此楼盘项目许多隐性的问题得以“遗留”下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冲突不断,开发商却成了甩手掌柜。此外,由于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普及,这就导致前期的临时物业实际上成了长期物业,这些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少是质次价高,而真正能提供优质物业服务的企业却被排除在外,显然,这阻碍了公平的物业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所以,把前期物业管理的“建管分离”由“提倡”上升为“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此一来,楼盘交接中,各方的责权利就更加明确了———由于物业并非“一家亲”,开发商将很难再随意把各种包袱和问题甩给物业;物业为了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会尽心尽责地勘察小区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确定遗留问题的责任方和解决方式;而业主也不会再认为物业和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在问题出现时一味向物业发难,采取拖欠物业费等非理性举动,物业纠纷案件的发生几率将大大降低。

建管分离并实行招投标,这一措施要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因为,开发商在前期物管中的绝对话语权并没有改变,这种优势可以让开发商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例如,开发商可以有意选择一些专业水平差、经验不足的物管企业,用欺诈隐瞒的手段,继续将遗留问题甩包袱;开发商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易,你聘请我下属的物管企业,我聘请你下属的物管企业……总之,权力若不受约束与监督,难免会出问题。

因此,在前期物业的选聘中,有必要对开发商的权力进行约束。这种约束包括:招投标的过程和相关信息应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对中标企业进行最终审查,对不合格或与开发商有私下交易的物业企业进行否决和处罚;由于现在购房者大多买的是期房,所以完全可以让这些购房者提前行使业主权利,介入前期物业选聘,制约和监督开发商的权力;政府提供帮助,让小区业主大会尽早召开,当然,在这个阶段,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参加竞选,接受业主大会的选择。

一些开发商、物业公司合谋侵害业主权益是当下物业纠纷频发的一个根源,关系着社区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北京打破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的不合理利益关联,促进物业市场的竞争,值得肯定和推广。希望国家尽快完善立法,把“建管分离”早日写入物业法律,为社区自治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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