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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忽悠屋契权属不清 二手房交易留神四大陷阱

http://www.hnfczl.cn   2006-9-20 10:35:57   来源:  镇江房产网

交易前中介承诺包办银行按揭,交钱后却称只能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老房东为逃个人所得税,转让时将30多万元的房价写少10多万元蒙骗新业主……前日(5月9日),禅城法院向媒体公布了4起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案,提醒市民购房时应警惕中介交易的陷阱。

陷阱1

中介玩忽悠说的比唱的好听

法官支招:勿轻信承诺,看清书面合同,事前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构造等基本情况和有关房贷的各项规定,合同约定越具体越好。

2006年3月,原告梁某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4月,梁某通过某中介,拟购买被告卢某的二手住房,签订了委托书并支付中介费3690元,中介公司承诺为原告包办房产证和有关手续。同日,原告和被告卢某签订了认购书,以12.3万元购买其二手房,双方并约定如被告因各种非政策因素不能将该房销售给原告,则要退款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此后,原告支付了首期款5万元并入住该房屋,然而在其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时,银行以该二手房属混合结构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导致该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随即要求退还房款和中介费,两被告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并赔偿违约金。

被告公司辩称,其并没有承诺包办银行按揭,仅仅是协助其办理银行按揭,而且原告完全可以以现金方式补足余款。同时,其已经促成原告和被告买卖合同的签订,有权收取中介费。

被告卢某认为,其在出售房屋时提供的房产资料中已明确记载讼争房屋属于混合结构,同时被告亦同意原告变更其他付款方式,但不同意退房,并认为自己不构成违约。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原告方事先是否清楚房屋的混合构架,合同对此是否有相关约定;被告是否有义务包办原告的所有的房屋过户和银行按揭手续。然而原、被告双方对此约定并非十分明确,原告在本案中处于劣势。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回首期房款5万元,原告支付居住期间的租金1.1万元,中介费不退回。

陷阱2

表面无关紧要内里暗藏玄机

法官支招:逐字认真审查每个条款的具体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意规避法律规定的坚决不同意

2005年12月15日,原告谢某与被告庞某、佛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置业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原告谢某以33万元购买被告庞某二手房一套,其中20万元为房价,13万元为室内家电和装修价。双方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向房管部门申报。之后,原告支付定金及首期房款13.2万元。

原告认为,该房产的真实价格为33万元,被告为了逃税将交易价格写成20万元,这将导致原告日后再行出售房屋时必然要为这13万元多付个人所得税。因此两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规定,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

被告辩称,讼争房屋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房产和室内装修、电器,这些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此分开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于房屋中各部分价款的构成约定十分明确,应为有效。

陷阱3

假中介上演“李鬼”行骗记

法官支招:认真检查中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不要轻易将房款交给中介公司

2005年12月,原告熊某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12月其通过被告某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下设的普澜分公司向何某购买房屋一套,该分公司工作人员乐细妹从原告处收取购房款8万元后只转交了5.8万元给何某。后何某起诉原告要求其返还剩余房款2.2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另支付房款2.2万元给何某。据此,原告将该房地产服务公司和乐细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款2.2万元。

被告佛山市某房地产服务公司辩称,其司并没有设立普澜分公司,且原告提供的合同、收据均不同于该司的范本,乐细妹也不是其员工,因此原告的房屋买卖与其无关。另一被告乐细妹不见踪迹,经法庭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后未到庭应诉。

禅城区法院查明,佛山市某房地产服务公司普澜分公司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本案的关键人物乐细妹因没有到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后原告熊某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给予准许。

陷阱4

屋契权属不清花了冤枉钱

法官支招:不要过分依赖中介,要主动查清和核实所有人房产权属证书,并复印相关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资料

2005年12月底,原告赖某向法院起诉被告佛山市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称,20 05年10月,被告提供某房给原告租住,原告向出租人周某缴纳了半年租金和2个月的按金共9550元。但是搬进去第二天却被业主任某锁住房门,衣物被丢到车房。于是到被告处质询,被告无法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和委托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9550元。

被告佛山市某物业代理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受原告委托提供出租房屋信息,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其次,被告并没有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该讼争房屋一直登记在梁园管委会名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其无法也无权审查该房产证。同时,据某物业公司反映,周某与任某自2002年一直在该屋居住,因此周某有该屋的钥匙和缴费存折。而后周某与业主任某关系恶化,立即将该屋转租,骗取租金后不知去向,是周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有关居间房屋的真实情况,并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同时,被居间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也应当仔细检查出租人基本情况。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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