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说得天花乱坠 楼盘问题悄隐瞒 定金真退了!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交了两万元之后,马先生和太太发现楼盘建设进度缓慢,同时得知该楼盘竟然有100多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而且周围还要建设深圳市疾病控制中心,心里没有了安全感的他们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两万元,不料遭到开发商拒绝。最终,他们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地得到了开发商退还的定金。
买房买出烦恼要退钱
2004年6月13日,马先生和太太一起来到西丽街道,在挑选了多家楼盘之后决定交付定金,购买俊峰丽舍一套10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总共才需要将近50万元,这在特区内是很难找到的新盘价格,而且西丽未来的发展势头趋好,马先生当即交付了两万元定金,同代理商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了商品房认购书,首付只要10万元即可。
然而好景不长,过了两个月就听说了开发商的169套商品房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而且周围还要建设深圳市疾病控制中心,这样的环境自然让马先生夫妻二人难以放心,随即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可是开发商却在认购书上写明:购房定金是购楼款的一部分,认购方必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交付余款,认购方如未按期支付房款或未履行本认购书任何条款,所付定金恕不退还。
开发商理亏退还定金
几经交涉,开发商就是拿着马先生的定金不还。无奈,马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马先生夫妇说,开发商在订立《认购书》前没有把正式商品房合同文本交给认购方,也没有把楼盘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窗户、电梯、装饰用材、楼层层高、供电供水等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因此,开发商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为严重的是,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书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房产被查封,开发商无力支付其施工费用、私下将部分房产抵施工费用等事实,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希望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他预付的定金。
与此同时,马先生的代理律师向俊峰丽舍的开发商深圳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法律建议书,希望开发商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此问题,返还马先生的定金。由于开发商担心问题闹大会引起连锁反应,遂答应解除了这个显失公平的合同,退还了准业主马先生的定金。
律师观点
作为原告马先生的代理律师,广东省兢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思扬认为,开发商与马先生签订的《俊峰丽舍商品房认购书》共有10个条款,从中看出双方权利严重地不对等。“10条”全部都是认购方的义务,其中4次提到定金不予退还,而开发商一方却一条义务也没有。这是一则典型的霸王条款,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中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由开发商提供的其中有关定金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在本宗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在其销售宣传广告中,对周边环境、房屋施工速度和质量、公共设施等作了夸大的宣传,另外,开发商故意隐瞒了因欠巨款把该楼盘转让其债权人承建等一些事实真相,这种做法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于这种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消费者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消权。
因而,导致不能继续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马先生的商品房认购定金应予返还。
法律咨询台
房子漏水谁之责
刘先生咨询:我家的房子去年刚买的,从去年夏天下雨到现在一直漏水。他们给修了几次,一点用不管,而且比以前漏的更历害了,找了好多次,他们只说给修,但一直没有解决的办法,都一年多了,我们该怎么办?
回复: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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