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买怎么办
东郊一王女士于2000年11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1年11月1日交房。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在2001年11月1日要求开发商交房,结果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托要求迟延交房,并承诺承担迟延责任,对此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今年5月底王女士找到合同约定的小区时,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装修入住,对于此事开发商所给的答复是:此房未出售给他人,要求王女士在等三个月交房。王女士对开发商的此种行为表示不满,咨询律师准备仲裁。
律师认为:
直接主张开发商一房两卖,王女士缺乏足够证据,对自己的损失也缺乏足够保护,律师对此建议分两步进行。
首先,王女士可以依据购房合同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样王女士可以拿到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迟延交付一年半)。同时王女士可以进一步限期要求开发商交房。这样开发商的不交房行为还处于违约中,王女士不但可以继续主张开发商的迟延交房违约责任,而且王女士可以接下来要求开发商承担的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开发商将合同约定房屋再次出卖,其不可能在王女士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交房,如果我们到现场拍照取证以证明开发商有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就可以依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双倍返还责任及利息和直接损失。
所以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律师建议买受人要综合分析,从最全面的角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本案在开发商不承认房屋二卖的情况下,买受人更好的办法就是首先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并进一步要求开发商交房,在其不能交房时买受人就可以取证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返还责任。这样分步进行,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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