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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物业管理问题多

http://www.hnfczl.cn   2006-9-27 8:35:31   来源:  镇江房产网
业主乱停车物管有权制止

    案例:

    佛山某小区内的道路没有划定停放汽车的车位。2003年8月,小区业主张先生觉得小区的车位售价过高,就没有购买车位,把汽车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上。这么一来,堵塞了交通,引起其他业主的不满,并向物管公司投诉。物管公司告诉张某,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小区的共用设施,他不可以把车停放在小区道路上。张某不听,并以自己是小区业主有权利将小车停放在小区内,物管公司无权干涉为由拒不改正。经过多次交涉无效以后,物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乱停车的行为。

    2004年3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个人不可以随意占用。张某擅自在小区道路上停放车辆,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对张某乱停车辆的行为予以制止。法院判处张某不可以在小区内乱停放车辆。

    律师说法:

    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了本办法规定,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停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的,噪声扰民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本小区中没有划定停车位,而业主乱停车辆的造成交通堵塞,物业公司有权制止。

    没入住也要交物业管理费

    案例:

    2002年8月,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同年8月验收房屋并办理入住时,因要出差国外,王某只收了房屋钥匙,并没有搬家入住。王某辩称:我于2003年3月才回国搬进小区入住,之前自己没有在小区居住,不应该缴纳入住前的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在2003年3月份才入住,但是2002年的8月份王某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这便表明房屋已经交付王某使用。王某作为业主应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即2002年8月起缴纳物业管理费。法院判决王某缴纳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00元。

    律师说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维修等费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据此,物业管理费缴纳的起点应该以购房人接受验收房屋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而与业主入住的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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