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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家中被砍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http://www.hnfczl.cn   2006-10-6 9:38:17   来源:  镇江房产网
日前,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身体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张某人身损害损失4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4万余元。
  2003年4月2日,原告张某之母李女士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内的住宅。同年9月,原告及家人入住该小区,并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公共契约。其中约定,被告在管理中负有“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管理日常治安工作,安排管理人员对本区进行日常巡视”的义务。此后,原告按约每月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将其物业管理中的治安工作委托保安公司管理。
  2004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一犯罪嫌疑人潜入该小区,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南边沿墙攀爬至原告房间,用菜刀将熟睡中的原告砍伤,后逃离现场(该案至今未破)。案发后调查发现,该小区大门口设有门岗,一天24小时值班,但对出入人员无登记,无日常24小时巡逻。案发前后,被告正将该小区的后围墙扒开安装后门,管理工作比较松懈。经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原告气管、食管和手部肌腱断裂,双侧气胸、左侧喉区神经损伤,构成9级伤残,为此先后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3.3万余元。
  2004年11月19日,原告以被告物业管理中治安防范措施有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为由,向洛阳市老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是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公共契约后,双方即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被告即负有管理小区日常治安工作,有效防止和制止在小区内侵害小区居民人身、财产行为的义务。因此,原告张某深夜在自己家中睡觉时,被潜入的犯罪嫌疑人持刀砍伤致残,属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张某人身损害损失40%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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