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偷卖掉了我的门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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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6 9:42:03
来源: 镇江房产网
8月28日上午,杜秀善又一次来到郑州市东大街,站在该大街4号6-1-4号原本属于他的门面房前,伤心地叹了口气。如今,按期交着物业管理费的杜秀善不仅拿不到一分钱房租,还因为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郑州市房管局)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处房产登记过户给别人而与郑州市房管局打起了行政官司。这一切,用杜秀善自己的话说“全是招租惹的祸”。
招租起风波
今年40多岁的杜秀善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师。2001年,他投资87万元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预售的位于郑州市东大街、面积为101.9平方米的门面房一套。今年3月18日,从郑州市房管局领到编号为0301061872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他就在门面房的玻璃门上贴出了招租广告。广告贴出后,不断有人与杜秀善联系。3月20日,一位自称是深圳某电子公司驻河南业务员、姓陈、操东北口音的男子给杜秀善打电话,说想租房,约他到门面房见面。杜秀善应对方的要求,拿上房产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很快赶了过去。然而,令杜秀善万万想不到的是,这次见面成了他梦魇的开始。
陈某看了杜的房子和手续,谈妥租金后,说还需把房产证和杜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上海的老板,如果老板同意,4月14日与杜秀善签正式的租房合同。就这样,杜秀善把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和门上钥匙给了陈某,陈某交给杜秀善2000元定金。过了两天,陈某又给杜秀善打电话,称公司驻河南的区域经理想看看房子和房产证。见面后,杜秀善把房产证递给陈某,陈某转手交给了同样操东北口音、瘦瘦高高的区域经理。该经理看过后,就把房产证还给了杜秀善。此后,虽然有2000元定金在手,杜秀善还是有点不放心,他拨打陈某所留的手机号,打了几次,却只有一次打通,陈某说在洛阳,4月14日一定回来签合同。
到了4月14日,杜秀善左等右等,也没等到陈某来签合同。他去门面房一看,却有几个工人在装修。工人们告诉他,是一个姓陈的让他们来干活的。杜秀善就交代他们“让小陈跟我联系”。一直不见小陈和自己联系,杜秀善于4月19日再次来到了自己的门面房,一看,还是那几个工人在装修。临出门时,杜秀善看到一水泥袋上贴了一个手机号,就问工人们:“这是谁的手机号?”工人们告诉他是小陈留下的。杜秀善照着号码打过去,对方称自己是天津某保健品公司河南公司的经理陈道付,东大街的门面房是自己掏了1.3万元从一个叫刘家华的房主手里租来的。此小陈非彼陈某,还平白无故冒出了一个新房主,杜秀善疑窦丛生。陈道付很快赶了过来。两人一照面,陈道付告诉杜秀善:“刘家华说他的房产证这两天就可以办下来,一拿到手就让我看。”杜秀善的第一感觉就是:“你让假房东给骗了。”
新房东出现
4月20日,陈道付给刘家华打电话,催问房产证一事。将近中午,刘家华拿着房产证,来到东大街的房产处,早已等候在此的陈道付及物业公司的保安等人一拥而上,将刘家华摁倒在地。110赶到后,将他们带到了东大街派出所。杜秀善闻讯也来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刘家华和杜秀善都说自己是东大街4号6-1-4号门面房的房主,两人各掏出一本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其中,刘家华所持房产证上的印油还未干。孰真孰假,派出所的民警一时也难以判断。杜秀善说他的房子租给了一个姓陈的东北人;刘家华说他是从一个自称杜秀善的东北人手里买的二手房,当天上午才从郑州市房管局拿到房产证。两人对这个东北人的描述都是“30岁左右,东北口音,1.70米左右,胖胖的,肤色发红,穿深红色休闲装”。
谈起买房的经过,刘家华说他3月底看到《大河报》、《郑州晚报》的广告,得知西大街有门面房低价转让,就与刊登广告的售房者联系。见面后,刘家华查验了自称房主杜秀善的人的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又和对方一起看了房子。4月6日,刘家华和对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约定:甲方(即售房方)自愿将坐落在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4号、建筑面积101.9平方米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即刘家华),双方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4万元等。4月7日,刘家华和自称杜秀善的人持杜秀善的房屋产权证(注:原证)和伪造的杜秀善的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到郑州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房地产私人之间买卖过户登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受理登记申请并予以审核后,制发了房地产私人之间买卖过户证。凭着这份过户证,刘家华在4月20日从郑州市房管局领到了编号为040102529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售房者和刘家华办理手续前,要求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具结书。其内容如下:甲乙双方互相确认对方真实身份无异,双方确认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其他证件真实、有效。双方同意上述证件不作真伪鉴别,并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双方协商自愿成交,当面签订买卖契约生效后,保证永不反悔。如出现任何纠纷,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责任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就这样,一套房子有了两个房主、两本房产证。
那么,到底谁的房产证是真正合法有效的?派出所的民警随即赶往郑州市房管局,查阅有关房产档案,咨询其工作人员后得知,杜秀善所持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听说自己的房产证是假的,杜秀善一下子蒙了。细细回忆招租前后的每一个细节,杜秀善和民警们认为,他的房产证可能是在第二次见陈某时被掉了包。
杜秀善立即向东大街派出所报了案。
打行政官司
东大街派出所立案后,因种种原因,案件的查处一直没有进展。
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二十多年积蓄换来的门面房莫名其妙成了别人的资产,杜秀善怎么都想不明白。骗子拿着骗来的房产证和伪造的身份证,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房产卖掉?思来想去,杜秀善认为,郑州市房管局未按照房地产转让的法定程序及其职能,对骗子所提供的伪造的身份证和与刘家华交易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成交价,未认真履行审查和核实义务,才使得诈骗者的诈骗目的得逞,最终导致其丧失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于是,杜秀善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房管局为刘家华颁发的0401025290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追加刘家华为第三人。
对杜秀善的起诉,郑州市房管局认为,杜秀善承认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原件是被陈某骗走的,后来陈某凭借真实有效的房产证和伪造的杜秀善的身份证,以杜秀善的身份与刘家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共同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转移的相关手续,自此,房屋所有权人从杜秀善变更为刘家华。由此可见,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杜秀善的疏忽、轻信,是其将自己至关重要的证件交给了陈某。杜秀善的过错与其丧失房屋所有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房管局的行政行为与其丧失房屋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郑州市房管局还认为,他们的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审查、颁证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刘家华也说,我是从报纸上看到售房人要卖房的,并不知道他的身份是假的,我的购买行为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对房屋的所有权属合法取得,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刘家华还要求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即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中止对本案的诉讼,等诈骗者被抓获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秀善作为东大街4号6-1-4号房屋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未参与刘家华的房屋买卖行为,而且无证据证明杜秀善对该房屋买卖行为事后追认或者售房者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因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房屋买卖行为不能确认有效。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或提供的文件负有审查的义务,被告郑州市房管局以申请人出具具结书的形式不尽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7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郑州市房管局做出的0401025290号(刘家华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至此,这起因招租被骗、房屋被卖转而状告房管局的行政官司暂时告一段落。
目前,第三人刘家华不服判决,已委托律师准备上诉。
杜秀善则说:“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我都愿把这件事公之于众,让世人从我的经历中得到启示:做任何事,特别是出租、买卖房产等重大交易时,一定要细心再细心,千万不能把重要证件交给别人,以免坏人有可乘之机。”
招租起风波
今年40多岁的杜秀善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师。2001年,他投资87万元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预售的位于郑州市东大街、面积为101.9平方米的门面房一套。今年3月18日,从郑州市房管局领到编号为0301061872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他就在门面房的玻璃门上贴出了招租广告。广告贴出后,不断有人与杜秀善联系。3月20日,一位自称是深圳某电子公司驻河南业务员、姓陈、操东北口音的男子给杜秀善打电话,说想租房,约他到门面房见面。杜秀善应对方的要求,拿上房产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很快赶了过去。然而,令杜秀善万万想不到的是,这次见面成了他梦魇的开始。
陈某看了杜的房子和手续,谈妥租金后,说还需把房产证和杜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上海的老板,如果老板同意,4月14日与杜秀善签正式的租房合同。就这样,杜秀善把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和门上钥匙给了陈某,陈某交给杜秀善2000元定金。过了两天,陈某又给杜秀善打电话,称公司驻河南的区域经理想看看房子和房产证。见面后,杜秀善把房产证递给陈某,陈某转手交给了同样操东北口音、瘦瘦高高的区域经理。该经理看过后,就把房产证还给了杜秀善。此后,虽然有2000元定金在手,杜秀善还是有点不放心,他拨打陈某所留的手机号,打了几次,却只有一次打通,陈某说在洛阳,4月14日一定回来签合同。
到了4月14日,杜秀善左等右等,也没等到陈某来签合同。他去门面房一看,却有几个工人在装修。工人们告诉他,是一个姓陈的让他们来干活的。杜秀善就交代他们“让小陈跟我联系”。一直不见小陈和自己联系,杜秀善于4月19日再次来到了自己的门面房,一看,还是那几个工人在装修。临出门时,杜秀善看到一水泥袋上贴了一个手机号,就问工人们:“这是谁的手机号?”工人们告诉他是小陈留下的。杜秀善照着号码打过去,对方称自己是天津某保健品公司河南公司的经理陈道付,东大街的门面房是自己掏了1.3万元从一个叫刘家华的房主手里租来的。此小陈非彼陈某,还平白无故冒出了一个新房主,杜秀善疑窦丛生。陈道付很快赶了过来。两人一照面,陈道付告诉杜秀善:“刘家华说他的房产证这两天就可以办下来,一拿到手就让我看。”杜秀善的第一感觉就是:“你让假房东给骗了。”
新房东出现
4月20日,陈道付给刘家华打电话,催问房产证一事。将近中午,刘家华拿着房产证,来到东大街的房产处,早已等候在此的陈道付及物业公司的保安等人一拥而上,将刘家华摁倒在地。110赶到后,将他们带到了东大街派出所。杜秀善闻讯也来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刘家华和杜秀善都说自己是东大街4号6-1-4号门面房的房主,两人各掏出一本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其中,刘家华所持房产证上的印油还未干。孰真孰假,派出所的民警一时也难以判断。杜秀善说他的房子租给了一个姓陈的东北人;刘家华说他是从一个自称杜秀善的东北人手里买的二手房,当天上午才从郑州市房管局拿到房产证。两人对这个东北人的描述都是“30岁左右,东北口音,1.70米左右,胖胖的,肤色发红,穿深红色休闲装”。
谈起买房的经过,刘家华说他3月底看到《大河报》、《郑州晚报》的广告,得知西大街有门面房低价转让,就与刊登广告的售房者联系。见面后,刘家华查验了自称房主杜秀善的人的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又和对方一起看了房子。4月6日,刘家华和对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约定:甲方(即售房方)自愿将坐落在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4号、建筑面积101.9平方米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即刘家华),双方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4万元等。4月7日,刘家华和自称杜秀善的人持杜秀善的房屋产权证(注:原证)和伪造的杜秀善的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到郑州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房地产私人之间买卖过户登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受理登记申请并予以审核后,制发了房地产私人之间买卖过户证。凭着这份过户证,刘家华在4月20日从郑州市房管局领到了编号为040102529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售房者和刘家华办理手续前,要求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具结书。其内容如下:甲乙双方互相确认对方真实身份无异,双方确认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其他证件真实、有效。双方同意上述证件不作真伪鉴别,并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双方协商自愿成交,当面签订买卖契约生效后,保证永不反悔。如出现任何纠纷,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责任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就这样,一套房子有了两个房主、两本房产证。
那么,到底谁的房产证是真正合法有效的?派出所的民警随即赶往郑州市房管局,查阅有关房产档案,咨询其工作人员后得知,杜秀善所持的房产证是伪造的。听说自己的房产证是假的,杜秀善一下子蒙了。细细回忆招租前后的每一个细节,杜秀善和民警们认为,他的房产证可能是在第二次见陈某时被掉了包。
杜秀善立即向东大街派出所报了案。
打行政官司
东大街派出所立案后,因种种原因,案件的查处一直没有进展。
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二十多年积蓄换来的门面房莫名其妙成了别人的资产,杜秀善怎么都想不明白。骗子拿着骗来的房产证和伪造的身份证,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房产卖掉?思来想去,杜秀善认为,郑州市房管局未按照房地产转让的法定程序及其职能,对骗子所提供的伪造的身份证和与刘家华交易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成交价,未认真履行审查和核实义务,才使得诈骗者的诈骗目的得逞,最终导致其丧失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于是,杜秀善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房管局为刘家华颁发的0401025290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追加刘家华为第三人。
对杜秀善的起诉,郑州市房管局认为,杜秀善承认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原件是被陈某骗走的,后来陈某凭借真实有效的房产证和伪造的杜秀善的身份证,以杜秀善的身份与刘家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共同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转移的相关手续,自此,房屋所有权人从杜秀善变更为刘家华。由此可见,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杜秀善的疏忽、轻信,是其将自己至关重要的证件交给了陈某。杜秀善的过错与其丧失房屋所有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房管局的行政行为与其丧失房屋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郑州市房管局还认为,他们的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审查、颁证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刘家华也说,我是从报纸上看到售房人要卖房的,并不知道他的身份是假的,我的购买行为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对房屋的所有权属合法取得,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刘家华还要求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即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中止对本案的诉讼,等诈骗者被抓获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秀善作为东大街4号6-1-4号房屋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未参与刘家华的房屋买卖行为,而且无证据证明杜秀善对该房屋买卖行为事后追认或者售房者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因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房屋买卖行为不能确认有效。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或提供的文件负有审查的义务,被告郑州市房管局以申请人出具具结书的形式不尽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7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郑州市房管局做出的0401025290号(刘家华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至此,这起因招租被骗、房屋被卖转而状告房管局的行政官司暂时告一段落。
目前,第三人刘家华不服判决,已委托律师准备上诉。
杜秀善则说:“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我都愿把这件事公之于众,让世人从我的经历中得到启示:做任何事,特别是出租、买卖房产等重大交易时,一定要细心再细心,千万不能把重要证件交给别人,以免坏人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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