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登记不得转让 天津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出台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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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7 16:08:25
来源: 镇江房产网
记者昨日获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3日发布、1997年9月3日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明确,依法登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房屋不得转让。
据介绍,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据了解,随着本市新版权属条例的登记,很多购房者因为房地产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将得到解决。根据条例规定,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据介绍,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据了解,随着本市新版权属条例的登记,很多购房者因为房地产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将得到解决。根据条例规定,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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