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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文专堵房屋假赠与偷逃税 个人无偿受赠住房全额征契税

http://www.hnfczl.cn   2006-10-23 8:48:53   来源:  镇江房产网
针对目前存在的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偷逃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专门发布通知,对个人无偿
  
   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受赠人对外销售该房时只能按20%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
  
   得“享受”相对宽松的核定征收方式。
     无偿赠房不能开发票受赠人必须全额交契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等
  
   问题,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
  
   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出台后,
  
   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其中部分是房
  
   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的通知要求,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
  
   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
  
   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也不会向其发
  
   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而且,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
  
   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
     受赠房对外销售
     个税不能从宽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
  
   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
  
   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无偿赠房的购房时间不能按赠前原购房时间算
     为了防止假赠与的偷逃税在受赠房对外销售环节继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
  
   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
  
   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
  
   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则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假
  
   房屋赠与被拆穿将被追缴税款并处罚
     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
  
   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除此之外,各地税务机关还将把掌握的无偿赠与信息与公证机关、房管部门比对,加强无偿赠与不动产
  
   行为的纳税评估,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假赠与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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