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动态监管严查 26 种违规行为 房产经纪公司捂盘惜售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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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18 8:53:08
来源: 北京日报
从本月 15 日起,本市启动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动态监管。昨天,市建委负责人表示,《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出台,本月 15 日即将施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设立时,须到所在区县建委 ( 房管局 ) 办理初始备案,初始备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有 4 名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须有 2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也应及时变更备案;一年有效期后进行续期备案。备案工作通过经纪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为市建委准确、及时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息,达到底数清、情况明的目标提供保障。
“炒号、惜售等 26 种违规行为将被严查、严罚。 ” 市建委负责人强调,今后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监管,经纪人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互相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签订虚假合同;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等 26 种违规行为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据悉,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和个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市建委将其违规行为在政府网和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设立时,须到所在区县建委 ( 房管局 ) 办理初始备案,初始备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有 4 名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须有 2 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也应及时变更备案;一年有效期后进行续期备案。备案工作通过经纪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为市建委准确、及时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息,达到底数清、情况明的目标提供保障。
“炒号、惜售等 26 种违规行为将被严查、严罚。 ” 市建委负责人强调,今后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监管,经纪人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互相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签订虚假合同;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等 26 种违规行为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据悉,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和个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市建委将其违规行为在政府网和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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