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整治群租房而被迫搬离 房客损失应由房东承担
因有关部门整治群租而使房客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房客的损失应该由房东予以承担。房东王之强(化名)被判返还房客罗青刚(化名)房屋押金1600元以及剩余租金120元;并赔偿房客误工费100元。
2006年5月,被告王之强将坐落于本市长宁区天山地区一套公寓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分别出租给他人使用。原告罗青刚租下了房屋的B部位,双方订立了《合租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月租金800元,罗青刚需支付保证金1600元等。此后,罗青刚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600元及门禁卡押金100元。今年5月下旬,原、被告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租赁合同的租期延长12个月。
9月21日早晨,由于有关部门整治群租,王之强房屋内的相关设施被拆除。仓促间,罗青刚不得不搬离了上述房屋另觅住处。由于当日不是双休日,为此罗青刚只得请假处理搬家事宜,造成了误工损失及搬场费用。
由于罗青刚已经支付截至9月25日的租金,因此他认为由于房东王之强将房屋群租给多人,导致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房东应将押金和剩余的租金返还原告。在向王之强讨要不成的情况下,罗青刚将王之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押金1600元、门禁卡押金100元、2007年9月21日至25日期间的剩余租金133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600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虽涉及群租,但还是有效的。由于有关部门整治群租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被告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责任。被告应当返还租房押金1600元。涉讼租赁合同于2007年9月21日解除,因原告已经支付截至2007年9月25日期间的租金,但不能实际居住使用涉讼房屋,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7年9月21日至同月25日期间的租金,除9月21日按半日计算外,原告其余返还租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各区整治群租房动态】
●近日,五角场镇试点建立社区“警务站”,由物业公司、居委会、房地办、社区民警等人员参加,针对群租难题建立一套社区快速事务快速处理机制。
小区业主一旦发现群租房,不用为找不到相关处理部门而苦恼,可以直接向“警务站”工作人员反映,从而在第一时间遏制群租现象蔓延。
●杨浦区房地局则将“不允许发生群租现象”纳入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的招标内容,从“先天”上杜绝群租现象发生。与此同时,普陀、杨浦房地等有关部门还对房屋中介经营机构进行整顿,责令涉嫌群租业务的中介公司限期整改,从源头上遏制群租现象蔓延。
●而浦东、黄浦等区县将“闲置屋”改宿舍疏导群租的工作正在推进,部分实际用房将在不久后投入使用,“闲置屋”通过“标准化”临时改建,将变成整齐划一、功能齐全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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