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房价案例没有必要指标化
⊙本报评论员任孟山
自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三部门6日联合部署房地产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后,建设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整治工作方案。该方案对各个地方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及
查处类型进行了细化,并明确要求在2006年11月底以前,各地要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
房地产市场的诸多乱象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利益,三部委联合部署房地产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是秩序化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步骤。按照正常的逻辑而言,接下来只需按部就班地开展工作,各地将查处案例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就可以了。也就是说,除非相关部门准备编写教材,似乎没有必要指标化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
首先,给各地下达上报3个典型案例的指标,容易使地方误解这次集中整治的政策信号。虽然指标命令并不意味着其他案例不再上报,但它发出的信号是这3个典型案例极为重要,需要格外关心。显然,这违背了全面集中整治的初衷,容易滋生地方政府的懒政行为,也容易增加某些房地产商的侥幸心理。其次,有可能使与地方权力部门关系密切、具有相当游说能力的违规房地产商榜上无名。在国家历次调控措施出台之后,房地产商与地方政府合谋而逃脱政策监管的案例已屡见不鲜。这些房地产公司在地方政府看来是地方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其短期政绩凸现的要害企业。因此,保护这些企业的利益与地方官员的利益紧密相连。再次,上榜的房地产商面临被多次整治的可能风险。正常的执法程序中,应该是对所有的违规单位或个人一视同仁,但运动化的执法程序中,不幸成为典型的违规单位或个人,往往被执法部门加重处理力度。从社会公平和执法公正方面的角度讲,这有失公允。
仅就管理手段而言,指标化管理模式并非一无是处,但它的弊端也非常明显。就全国而言,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存在的问题有相同之处,但每个省市的违规现状还是千差万别,而且程度不一。这种形势下,让每个地方都上报相同数量的典型案例,忽略了地方差异的客观存在,削弱了违规行为严重的地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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