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款者状告房产商:定金非订金 起诉被驳回
看房现场交2万元“定金”
2004年3月20日,李先生在西安市高科广场D座看好两套房,开发商为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称该楼盘房俏,得赶紧交钱预订。“售搂小姐说要预订,我没多想。”李先生即交了2万元的现金,销售人员开具的收款收据“收款事由”:高科广场D座10304、10305房定金。“备注”栏:2004年3月23日前到高科广场D座交首付款,如逾期未来,销售中心有权另售。盖章单位: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之后两天,他又到周围看了看,觉得不是很满意,就向房产商提出退回2万元的请求。
据李先生介绍,此后他不断要求销售中心退回那2万元钱,对方推说稍后退还。主管销售的李国顺经理说,他订的房子还未出售,售后一定退还。但房子售出后,对方又以资金紧、房子未入住等理由推脱。房子全部入住后,李国顺却辞职了。在屡次追讨无果之下,李先生将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李先生说:“本不想到法庭上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我实在是找不到更好的途径。”
一字之差 请求被驳回
昨日上午,李先生状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诉讼请求为“华中公司”退还2万元现金,并赔偿两年为此事奔波的误工费等2000余元。
因李先生收款收据上所写为“定金”,“定金”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其法律约定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最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并不知道什么是定金,当时我的意思只是把这两个房子预订一下,交的是‘订金’,售楼小姐给我传达的意思也是这样,没想到这个收据竟然成了法律定金合同。
李先生表示,在收到判决书后,他会向上级法院继续上诉。
律师:细辨“定金”和“订金”
侯琰律师说,“订金”是预付款,若不愿买约定的商品时,“订金”应退还顾客。一些商家会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把“订金”换为“定金”,而且一般情况下,商家不会向消费者明示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在以上案例中,消费者仅仅有3天交款时间,若不付房款,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售。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处于一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状态。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销售人员在收款收据上写明“定金”,即已单方约定了其性质,但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其法律意含,一旦不购房索要时,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律师提醒:购买商品时,如果商家劝说交付“定金”,一定要问清楚,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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